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13426037149) 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同母異父的姐弟因一套經濟適用房對簿公堂,房產證上的名字能否決定歸屬?共同申請、共同還貸又能否成為多分遺產的理由?今天,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深入剖析經濟適用房繼承糾紛中的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房產背景
陳淑蘭與前夫離婚后,帶著女兒劉曉婷、劉曉燕生活 。后來,陳淑蘭與王明遠再婚,生下兒子王浩 。2008 年,王明遠離世;2013 年和2020 年,陳淑蘭的父母也相繼去世 。2021 年 4 月 27 日,陳淑蘭因病去世,留下位于大興區的一號房屋,這套經濟適用房成為劉曉婷、劉曉燕與王浩之間矛盾的焦點 。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劉曉婷、劉曉燕):姐妹倆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按份共有,每人各繼承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并讓王浩承擔案件受理費。她們表示,母親去世后,王浩不同意她們繼承應得份額,為維護自身權益,特提起訴訟 。
被告抗辯(王浩):王浩堅決請求駁回劉曉婷、劉曉燕的訴訟請求,提出三點理由:
產權共有主張:一號房屋是經濟適用房,2009 年自己與母親共同申請,雖然房產證只寫了母親名字,但經濟適用房的產權不同于商品房,申請表上的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成員都是產權人,所以自己與母親共同擁有該房屋產權。
贍養與貢獻強調:房屋是貸款購買,因母親超過 60 歲無法貸款,以自己名義貸款并和母親共同還貸。母親退休金不足以支付房貸和生活開支,自己的工資補貼家用,且母親生前體弱多病,一直由自己照顧,死后也由自己安葬 ,在分配遺產時應多分 。
產權性質認定:經濟適用房屬于有限產權,不滿 5 年不得交易,即使滿 5 年也需補交相關價款才能取得完全產權 。目前該房屋不屬于母親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自己作為共同申請人、買受人、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占有使用。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申請與購買:2009 年 2 月,陳淑蘭家庭通過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審核,申請人口為陳淑蘭和王浩,準予配售一套二居室 。隨后,陳淑蘭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因陳淑蘭年齡問題,她與王浩作為借款人辦理 23 萬元貸款 。
產權登記情況:2014 年 5 月 30 日,一號房屋產權證書登記所有權人為陳淑蘭,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其他事實:陳淑蘭生前未立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僅劉曉婷、劉曉燕和王浩 。房屋貸款已還清,現由王浩夫婦居住。雙方均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對母親盡到更多贍養義務,但均無法充分證實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核心在于判斷一號房屋是否屬于陳淑蘭遺產,以及各繼承人的應得份額。遵循 “遺產為個人合法財產”“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一般均等,盡主要扶養義務可多分” 等原則 。
(二)爭議焦點解析
房屋產權歸屬認定:經濟適用房雖具有政策性,但不能僅以申請人口確定產權 。購房合同由陳淑蘭簽訂,產權登記在其名下,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應認定陳淑蘭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屬于其遺產。王浩主張共同產權缺乏法律依據 。
遺產分割份額判定:雙方都未能充分證明自己與母親共同生活或對方未盡贍養義務 。但考慮王浩是共同申請人、共同借款人,且母親曾支取其工資補貼家用等因素,法院酌情調整繼承份額。
經濟適用房特殊性質處理:盡管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但不影響其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繼承人取得產權后,需按照相關規定補交價款、完善手續,才能正常交易。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繼承人陳淑蘭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劉曉婷繼承 30% 份額,劉曉燕繼承 30% 份額,王浩繼承 40% 份額 。
案件啟示
(一)經濟適用房產權需明晰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即使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也要明確產權歸屬 。建議簽訂書面協議約定份額,避免日后繼承或分割產生糾紛。若涉及貸款,保留共同還款證據,以備爭議時使用 。
(二)贍養證據留存很關鍵
在贍養老人過程中,注意保留證據,如醫療記錄、護理費用支付憑證、陪伴照片、聊天記錄等 。這些證據在遺產分割時,可作為主張多分份額的有力依據。
(三)特殊房產繼承要謹慎
對于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特殊性質房產,繼承后需了解相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產權變更和補交價款等手續 。不確定時,咨詢專業律師,確保繼承程序合法合規,避免后續交易受限。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復雜敏感,如果您在經濟適用房繼承、特殊房產分割等方面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