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1-2-001-001
入庫日期:2025-06-09
關鍵詞 民事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管轄恒定原則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訴稱,杜某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旅行社)簽訂《境內旅游合同》,2020年11月19日,杜某乘坐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在途徑上海市曹安路左轉彎上高架時,因駕駛員急剎車導致杜某在車廂內摔倒。經上海市普陀區中心醫院治療,杜某被診斷為L1椎體爆裂性骨折。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給予休息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故杜某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旅行社賠償杜某醫藥費55923.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65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23529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等共計317918.65元。
靜安法院認為,本案系健康權糾紛,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杜某受傷地位于曹安路轉彎處,該侵權行為地不在該院轄區。立案時,某旅行社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賢區,亦不在該院轄區,故該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鑒于本案某旅行社住所地在本市奉賢區,故本案宜由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法院)管轄。靜安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滬0106民初 20593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奉賢法院處理。
奉賢法院以靜安法院移送不當為由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杜某起訴時,某旅行社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靜安區共和新路某號某室,屬于靜安法院轄區。靜安法院于 2022年11月24日接收該案件進入訴前調解,案號為(2022)滬0106民訴前調20502號,此時某旅行社住所地并未發生變更,仍位于靜安法院轄區,靜安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故依法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滬民轄442號民事裁定:本案由靜安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本案系健康權糾紛,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管轄恒定原則,起訴時案件管轄權確定后,即起訴時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因確定管轄的事由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行使管轄權。本案中,杜某起訴時,某旅行社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靜安區,故靜安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靜安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又以某旅行社住所地已不在該院轄區為由,依職權移送奉賢法院,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裁判要旨
根據管轄恒定原則,起訴時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以及行政區劃調整等事由影響其行使管轄權。但是,存在多個被告的情況下,受理法院確定管轄權的連接點是其中之一的被告住所地,原告撤回對該被告起訴的除外。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6條、第37條
其他: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6民初20593號民事裁定
(2023年5月12日)
其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滬民轄442號民事裁定(2023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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