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藍鯨新聞6月13日訊(記者 石雨)日前,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非上市保險公司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鋪設"緩沖帶"——通過允許困難企業延緩執行、提出簡化處理規定等,在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的同時確保兼顧成本與效益。
記者梳理,結合準則變化及已執行新準則的機構經驗來看,預計險企將出現營收下滑、凈利潤波動加劇情況。
為平滑利潤表,行業普遍增配高股息資產計入FVOCI,過渡窗口期,該趨勢預計延續。業內預計,非上市險企切換前資產配置調整將強化"紅利資產"布局,并推動資產負債管理升級。
中小機構盼簡化支持,困難險企或可暫緩執行
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推出與執行,也被視為是與國際準則驅同的重要一步。
從實際情況來看,推行至今,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人才配備不足和信息系統改造成本較高等原因,希望出臺一些簡化措施以降低準則實施的難度和成本。還有個別保險公司因處于風險處置階段或恢復期等,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希望能夠暫緩執行。
為此,兩部門研究印發《通知》,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并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準則實施安排。明確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據財會〔2020〕20號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二是簡化處理規定。主要明確非上市企業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計量、列報以及銜接規定等方面可選擇采用的簡化處理規定,并對選擇采用及變更簡化處理的相關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是組織實施要求。強調貫徹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落實、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要求相關企業從業務流程梳理、信息系統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員培訓等方面做好準則實施準備,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準則的組織實施、監管指導和政策協調等,共同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
部分簡化處理預留緩沖空間
《通知》中關于簡化處理規定的部分備受險企尤其是存在一定執行困難的中小險企的關注。
從具體的簡化規定來看,《通知》明確,一是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方面,對保險合同盈虧情況的評估、保險獲取現金流量資產的確認、分出成比例責任的再保險合同組確認時點的判斷、在初始確認后的同一會計年度內因發生猶豫期退保而需終止確認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予以簡化。
二是在保險合同計量方面,對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已到期應收或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非金融風險調整、選擇權和保證利益的計量,再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的計量,保費分配法的適用條件及保費分配法下保險合同外幣現金流量的計量,分出再保險合同虧損攤回部分的確認和期間財務報表作出會計估計的調整等作出簡化規定。
三是在保險合同列報方面,對當期分保攤回未到期責任資產和分保攤回已發生賠款資產余額調節表、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余額調節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相關金融資產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調節情況、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償還的金額等作出簡化披露規定。
四是在銜接規定方面,對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比較信息的列報、修正追溯調整法下簡化銜接處理方法的應用以及過渡日的確定等作出簡化規定。
制定簡化處理規定背后有三項主要原則,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首先是堅持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改進,其目標是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增強與其他行業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簡化處理規定的制定堅持了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重點聚焦于能夠降低實施成本并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不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兼顧成本與效益。
此外,部分簡化處理規定聚焦非上市企業反映的、基于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原則規定在實務判斷中面臨困難的事項,結合上市保險公司的實施經驗,會進一步提供細化指導。
新準則下險企利潤將產生波動,行業或繼續增配高股息資產計入FVOCI
當前,上市險企及小部分非上市險企已推進完成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落地。
"從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報以及專項調研等了解的情況來看,首批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10家大型上市保險公司新舊準則轉換總體平穩,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其凈資產和凈利潤的影響符合預期,市場反應總體較好",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道。
從具體經驗看,據東吳證券盤點,以5家提前執行新準則的銀行系險企為例(交銀人壽、中郵人壽、工銀安盛人壽、建信人壽、農銀人壽),2023 年新準則下合計營收規模較舊準則減少76%,凈資產減少16%,2024 年凈利潤合計同比增長約12 倍,凈資產較年初減少33%。
"其中,主要由于營收確認標準的調整,包括投資成分的剔除和確認期間的拉長,將導致營收規模出現較大規模下滑。同時,凈利潤波動將有所加劇,主要是由于新金融工具準則下,有相當比例的股票投資分類為FVTPL,股價波動直接計入當期利潤。"東吳證券分析師孫婷、曹錕分析提出,再如凈資產方面,亦面臨下滑壓力。新準則下保險公司準備金計量的折現率為實際市場利率,且普遍采用OCI 指定權,將利率下行導致多計提的準備金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在更多金融資產計入FVTPL,使得利潤表的不確定性大幅提升的影響下。各機構為緩解新會計準則下資本市場波動對利潤表的影響,已普遍調整股票資產的配置策略,增加配置高股息資產并計入FVOCI。2024 年末A股5家上市險企合計FVOCI股票占比31.9%,較年初提升9.4pct。
"我們預計2025 年這一趨勢將延續,并且非上市險企在新準則切換之前需要提前調整資產配置,也將成為推動保險資金配置紅利資產的重要力量",孫婷、曹錕亦分析指出。
"現行的會計準則存在明顯的會計利潤錯配現象,新準則的計量更為透明和科學,將推動保險機構更為重視資產負債管理",一家人身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向藍鯨新聞記者表示,"各機構需要積極應對和適應,在窗口期做好準備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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