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審結的兩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金力泰(300225)、袁翔、羅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生效。被告袁翔、羅甸已向兩名原告投資者全額支付賠償款。
往前追溯,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發布公告,公司董事兼總裁袁翔、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甸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于3億元。之后,金力泰兩次發布公告,稱袁翔、羅甸上述增持承諾履行期限分別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盤后,金力泰公告稱袁翔、羅甸未能在延期期間完成增持計劃。
兩名原告投資者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股票,而袁翔、羅甸未履行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要求金力泰、袁翔、羅甸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等。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翔、羅甸賠償兩名原告投資者合計78.35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間買入金力泰股票,并在2022年9月30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仍可提起索賠訴訟。上海古北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提示,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公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系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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