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婁水罰字〔2025〕1號
當事人:婁底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婁底水利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300187404848F;
住所:婁底市婁星區氐星路8號;
法定代表人:彭炎青,該公司總經理
婁底水利公司串通投標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現已查明: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婁底水利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梁斌(已故)組織公司班子成員研究,決定參與新化縣石溪河二期治理工程、新化縣曲尺嶺水庫工程等20個項目的圍標串標,梁斌和公司工會主席蔣建通知經營部工作人員、梁雪東對接圍標的相關事宜。梁雪東與陳庭(已判決)等對接圍標串標的具體操作,確定好參與圍標串標的各公司投標標價進行投標。 2020年11月23日,新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22年8月、9月,梁斌、梁雪東等代表婁底水利公司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2年8月24日蔣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婁底水利公司、蔣建、梁雪東到案后共退繳非法獲利97萬元,其中蔣建系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退繳非法獲利32萬元。2025年1月2日,新化縣人民檢察院認定婁底水利公司、蔣建犯罪情節輕微,分別作出婁新檢刑不訴〔2025〕5號、6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婁底水利公司、蔣建不起訴。?
本局對婁底水利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參與新化縣石溪河二期治理工程、新化縣曲尺嶺水庫工程等20個項目的串通投標的事實予以確認。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婁底水利公司主體適格,婁底水利公司授權譚任強處理本案事宜。
證據二: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湘婁檢刑行意〔2025〕2號)及資料(刑事案卷-證據材料卷、訴訟文書卷,立卷單位為新化縣公安局),證明婁底水利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參與新化縣石溪河二期治理工程、新化縣曲尺嶺水庫工程等20個項目的串通投標。
證據三:授權人譚任強的問話記錄,對婁底水利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參與新化縣石溪河二期治理工程、新化縣曲尺嶺水庫工程等20個項目的串通投標的行為表示認罪認罰。
證據四:婁底水利公司直接責任人蔣建的問話記錄,對于婁底水利公司及他本人參與新化縣石溪河二期治理工程等5個項目的串通投標的事實予以承認,并表示認罪認罰。
證據五:婁底水利公司提交的整改資料,包含整改報告及企業合規化整改資料,證明婁底水利公司針對違法行為已進行了整改,其合規化建設已報市城發集團、市人民政府國資委備案,整改符合中小企業加強合規管理要求。
調查查明,婁底水利公司參與串通投標的20個項目中,新化縣曲尺嶺水庫工程大壩主體工程、新化縣四水治理大洋江工業園保護圈建設項目、新化縣麥坳水庫應急水源工程、湖南省鳳凰縣豪羅溪新場鄉河段治理工程、益陽桃江縣善溪河武譚鎮河段治理工程、湘潭市湘潭縣2017年河段治理工程C2標段、漣源市2017年段江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邵陽市洞口縣平溪河竹市鎮河段治理工程、益陽市北峰山垸2017年冬堤防防滲工程施工項目、攸縣珠麗江上云橋河段治理工程、洣水茶陵縣垸錦保護圈治理工程等11個項目的串通投標的違法行為均發生在2018年10月24日以前,2020年11月23日,新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在2年內未被發現,根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婁底水利公司參與新化縣石溪河二期治理工程、新化縣爐觀鎮二水廠工程、新化縣大洋江工業園保護圈游家鎮白沙鄉資水治理工程、新化縣爐觀壩375水廠提質改造工程、新化縣車田江灌區主干渠改造建設項目(K26+400-K41+268段)、新化縣車田江灌區主干渠改造建設項目(K0+000-K26+400段)、湖南省田頭水宜章縣二期治理工程、攸縣中小河流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項目市上坪河皇圖嶺項目區工程、湖南省南繁科研育種園田間工程建設施工項目第三標段等9個項目的串通投標的違法行為均發生在2018年12月10日以后,2020年11月23日,新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在2年內被發現,應給予行政處罰,9個項目總計中標金額為131918107.7元。
本局認為,婁底水利公司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行為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但認識態度好,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主動投案并供述違法事實,且在限期內完成了整改,可以予以減輕處罰。據此,根據婁底水利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及《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規定》第八條【從輕減輕處罰】第五款“減輕處罰的,應當低于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下限。”對婁底水利公司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一的罰款,即131918.11元。2025年5月8日,本局依法向婁底水利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婁底水利公司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及《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規定》第八條【從輕減輕處罰】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對婁底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131918.11元罰款。
婁底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所處罰款繳納至工商銀行婁底市興城支行,賬戶名稱:婁底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13010129024966589,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婁底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雙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婁底市水利局
2025年5月26日
(信息來源:婁底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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