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本文摘自《法學第一課》
作者 | 金可可,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光陰荏苒,至華政任教已十六年,其中在德國四年,正式講授民法諸課程,十有二年。其間常遇學生問及民法學習方法,倉促之間,唯能以片言只語,力見其一鱗半爪,言猶未盡之感,不免盤桓心頭,久欲專文述之。今蒙王涌教授、桑磊兄相邀,得草成此文,聊以一償夙愿。
方法篇:如何學?
一、方法與努力
常有初學者深感民法學習之難,向筆者求教輕松學習之方法,似如武俠小說中,授以“秘笈”,即可無往而不利。此種“方法論迷信主義”,實乃取巧之心,非破除不可。須知努力是最根本之方法,是一切方法之根基!一切學習方法,若不知努力,便無效用。依筆者從教經驗,以民法之繁復,若未盡長期、充分之努力,天縱之才亦只如鏡花水月。在努力基礎上,方有討論學習方法之余地。
二、方法之“王道”:自學
初學者甫入高等學府,常習慣于“依賴式學習方法”,即知識之獲取,依賴于教師之講授。其心理上常有不切實際之期待,諸如期待教師講授知識點之全部,期待教師所講授者均明白易懂,此種期待之不切實際,在于無視課時之限制,在于背離初學者思維轉換過程之規律而超越教師之能力。此類初學者,因依賴教師講授,易成“刷課狂人”,同一課程,同一教師或不同教師,各學期反復聽,課課必到,以如此聽課為主要學習方法;其志可嘉,其心可憫,唯其行殊非可取。
前已述及,學習之初級目標,在于培養自主探求現有知識之能力。聽課,實乃被動式學習,教師所授,固其自主研習之成果,唯就聽者而言,卻純系被動受之,非主動努力之所得;所授內容再精妙,聽者再用心,均難以轉化為其自主探求其他知識之能力。而此種能力,唯在自主學習中,方能養成。
所謂自主學習,乃就任一疑問,力求自行探究答案及其理據,就任一問題,力求形成自身判斷及理據。就師所未授者,應先在經典著作中尋求答案及其理據,就其中難解之處,必努力思考求解,仍有不明,則與同學討論,盡充分努力后仍未能理解者,方能求教于師長。就師所授,當與時人先賢、學說判決中之見解比較,究其立場理據之同異,檢驗其成立與否,形成何者為當之判斷,此即“批判式學習”,批判者,檢驗、驗證也。總之,凡有疑問,不到山窮水盡時,不輕易求教于人;任一問題,必經自主檢驗而形成自身判斷及其理據。在此種自主學習之下,教師之授課,僅是學習之契機,只起到明眼人指引方向、提點關竅之作用。當然,諸如應閱讀何種文獻等等,初學者則仍有賴于教師之指導,以免走彎路。
自主學習,實為一切教育之階段目標,尤其是高等教育之核心。初學者須要明白,進入大學,知識之檢驗、尋求,乃至新知識之貢獻,即為自身之使命。
三、自學之要訣:“兩動”學習法
依筆者治學、從教之淺顯經驗,自主學習之要訣,或可歸納為如下“兩動法”,若能從之,或有成效。
(一)“動手”學
1.做筆記
動手做筆記,系民法自主學習之支柱方法。略述其要如下:
(1)一門課程一個筆記,筆記須為電子文檔,以具可擴展性。
(2)以該課程某一經典教科書為樣本,建立初步之“章節目”體系。日后對某一制度或問題之體系位置,若有不同認識,可再行調整。
(3)初以一至兩本經典教科書為基本內容,結合教師授課內容,逐步形成讀書筆記內容。通常可按照如下步驟:① 就下次授課范圍,預先將上述教科書中內容,初步整理進讀書筆記。讀書筆記之整理,并非將相關內容照搬進筆記,而是分解、歸納、提取其中所有問題點、作者觀點(或比較不同觀點)及其理由。歸納、提取時,應盡可能使用整理者認為最清晰簡練之用語,并將諸問題點組合為最合乎邏輯之體系(可是原文之體系,亦可是整理者認為最合理之體系),此體系以上下級標題的形態,安置于筆記之相應部分,最后可以思維導圖形式置于此部分之首。② 聽課時或課后,將授課教師所述問題點、觀點及其理據,整合進讀書筆記;此時,若發現原有整理不當,便可作相應調整。遇有不同觀點,須在筆記中呈現其內容、理由,尤其是其所舉例證,并努力自行舉例驗證之。此種課后之功夫,尤為重要。
(4)若遇疑問,可進一步擴展閱讀范圍,補充進相應部分。學至后面,若對前面內容有新的認識,亦可隨時補充進相應部分。該課程結束后,乃至走上工作崗位后,若有所心得,或遇相關案例,均可補充進相應部分。長此以往,此筆記可成為終身學習、點滴積累之工具,亦是工作之重要助手。
(5)為便利日后查找、驗證或論文引注,筆記中之任何內容,最好均以規范之引注方式標明出處。
2.撰寫案例研習報告
就基礎案型及變體寫作“鑒定式”案例研習報告,有助于學生形成規范科學的思考方法(請求權基礎檢索與構成要件的思考方法),深入學習具體制度,在運用中把握法律適用之方法,有助于揭示各法條之體系關聯而促進法律有機體之成長,更能檢驗初學者學習之成果而提高其信心與興趣,乃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之法學教育方式。現諸多學校均已開展“鑒定式”案例研習課程,初學者宜積極參與,認真寫作研習報告,當有較大收獲。
(二)“動口”學
筆者從教以來,常與學生談一體悟,即某一知識點的掌握,是否透徹,有一簡明檢驗方法:試講予他人聽,若不能一講即懂,即說明尚有關竅不通,需作進一步梳理。此亦為極有效之學習方法,既要講清楚,自須自身理解透徹,且梳理到極為清晰明白之程度,方能“一針見血”,此亦“以己昏昏豈能使人昭昭”之理。故“欲學即講”,乃教師快速提升“功力”之妙法。做讀書筆記時,亦須將自身置于講授者之角色,以最為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現任一部分之內容。
就初學者而言,積極參與Seminar課程或教師業余主持的讀書會,既須整理專題讀書筆記,亦須作口頭報告,動手亦動口,可謂一舉兩得。除此之外,初學者亦可組成互助小組或小規模讀書會,分工負責、相互講授。
四、學習之“兩個注重”:體系與案型
民法體系廣大、內容繁復,故其學習,應特別注重體系。全面把握及架構體系之能力,實為核心能力之重要組成部分。故初學者最好制作一張與讀書筆記匹配之思維導圖(樹狀圖),學至何處,均須時時回顧其在思維導圖之位置;就任一知識點,均須形成由概念、規范目的、要件、法效果、體系關聯等因素組成之思維導圖,就其中更細分之問題,進而形成下一層級思維導圖;就任一知識點之記憶,亦須先記其體系框架,再往框架中填充內容。如此日積月累,心中自然形成一張思維導圖,心中有此體系,可謂妙用無窮。
民法學習,亦應注重案型之運用。民法旨在適用,其規則實乃源于現實生活中之各種案型。學習知識點時,應尤其注意作者所舉案型,聽課時應尤其記錄教師所舉案型,并應舉一反三,提出變化案型并尋求答案,此乃學習民法之重要方法。一則足以說明問題之典型案型,常是“一切盡在不言中”;借數個案型,常可輕松掌握一個知識點。就觀點之驗證或辯駁,應注重案型之構建,一則反例即足以推翻一個命題,故民法之論辯,常系案型之論辯;案型序列之建構,更是法律規則適用、推演之重要方法。即此而言,民法之學習,一定意義上是案型之學習,建構案型,是學民法者核心能力之重要組成部分。
上述文字,只如“野人獻曝”,雖有殷殷之意,難逃鄙陋之譏,唯供初學者作一參考,亦期待學界師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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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吳曉婧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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