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案 情:2024年11月2日,崇左市文化旅游和體育廣電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南寧**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組織并宣傳2024年11月1日“夜爬劍龍山”旅游活動。該公司委派領隊韋**帶隊,向33名游客收取每人149元不等的費用(總團費4646元),并提供往返交通、領隊服務、保險及游覽等旅行社業務范圍內的服務。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關于“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并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年版)》第四部分第一項標準,崇左市文化旅游和體育廣電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646元;2.罰款15000元。
案例警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廣大游客在選擇旅游服務時,務必核實旅行社資質,通過正規渠道報名,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若發現無證經營行為,可向當地文旅部門舉報。
案例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案
案 情:2024年8月6日21時07分,崇左市文化旅游和體育廣電局執法員對崇左市某網咖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場所18號電腦機有一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網。該網咖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規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第(二)項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的規定,參照《崇左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作出相應的處罰。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案例警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堅決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網吧經營者要強化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實名登記制度,不能僅僅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法律規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同時,家長和學校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提高他們的網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避免他們沉迷于網絡游戲或受到不良信息的影響。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貢獻自己的力量。
編 輯:岑劍玲
校 對:張盈盈
一 審:黃振睿
二 審:黃華樂
三 審:黃骙瑛
更多精彩,點擊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