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員工辦理入職即為勞動關系建立的“入口”,而各種各樣的勞資糾紛,往往從入職時便已經開始產生了。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因缺失勞動用工規范管理,忽視風險防范,在“入口”處便早早埋下了勞資糾紛隱患。
實踐中,如何確保用人單位能錄用到企業真正需要的人才,如何實現對求職造假者及時進行“打假”,如何真正保障好招聘質量和用工水準,絕非易事。可喜的是,當前對求職者入職管理工作已引起越來越多用人單位的重視,為把好“入口”關,用人單位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手段:
一是入職審查;二是要求入職者填寫《入職登記表》;三是組織入職體檢。這些手段無疑為及時消除用工隱患、保障用工質量,規避用工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文我們探討要求入職者填寫《入職登記表》。
實踐中,求職者簡歷“注水”是個經常出現的問題。為了確保用工質量,如何及時對求職者簡歷造假問題進行甄別,是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中面臨的突出挑戰。受制于“打假”甄別手段有限性等制約,用人單位在短時間內確無法準確甄別或查證的,一些用人單位多借助于要求求職者親筆填寫并簽署《入職登記表》,從而固定求職者入職的信息證據材料,留待用人單位日后對發現的可疑線索或造假事實等,結合該信息材料證據,進行倒查、比并“打假”,如求職者確有欺詐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及時止損。顯然,及時要求求職者填寫《入職登記表》就顯得非常關鍵。
1.對求職簡歷事實進行自認。隨著時代的發展,目前求職者投遞簡歷多采用PDF、word等電子文檔。這些文檔大都制作精良,但求職者一般都不在簡歷上親筆簽名,包括進行電子簽名。日后,即便用人單位發現求職者簡歷造假或一些內容不屬實的,也很難立刻核實其來源,落實有關責任。
實操中,《入職登記表》和求職簡歷的內容一般是一致的,在辦理入職時經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將其在求職簡歷中記載的主要或關鍵信息納入《入職登記表》,由求職者親筆填寫并簽名確認,就形成了如同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自認”的法律效果。當然,對于《入職登記表》中的求職者個人信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求職者填寫超出求職簡歷記載的范圍,并不受其約束。
2.證據價值突出。如上所述,要求入職者填寫《入職登記表》時,用人單位可將之前求職者提交的求職簡歷信息由其本人進行主觀確認,以手寫方式進行客觀化記載,用人單位留檔備查后就固定了證據。
1.比求職簡歷更為詳盡的個人信息。如求職者個人身份證號碼、學歷、履歷、從業資格、培訓經歷、社會任職或兼職、獲獎和榮譽、住址等。為便于用工管理,用人單位還可要求填寫如緊急聯系人信息、個人受送達信息等。
2.在面試中涉及的“加分”信息。實踐中,在簡歷篩選時,部分求職者的求職簡歷信息顯得并不突出,但在面試中經主考官問詢,卻挖掘出了求職者對于擬招聘崗位錄用非常有“份量”的信息,如二級物業公司擬招聘項目經理,在招聘廣告中僅要求求職者具備二級以上物業公司項目經理管理經驗,但在面試中求職者卻道出了其除了具備二級物業項目經理任職履歷外,還具備一級物業公司項目經理管理經驗等。這些明顯的“加分”信息,對于求職者被最終錄用發揮了重要作用。用人單位HR對此應多加留意,要求或督促求職者寫入《入職登記表》,以備后續甄別。
3.用人單位所設置的選填信息。入職登記表中具體設置哪些選填信息,沒有固定標準,以不侵犯入職者隱私權為底限。比如,用人單位可設置一些入職者近親屬的有關信息,如姓名、與本人關系、年齡、職業、住址及是否與本人同住等,用人單位掌握這些信息,非常便于日后的用工管理和緊急聯系。所謂“選填”,基于實務中用人單位在用工中的主導權和優勢地位,求職者也往往按要求予以填寫。
4.入職者對登記表真實性的承諾信息。為了固定事實和證據,用人單位應在入職登記表末尾設置專門的承諾條款,將求職者所填寫入職登記信息與其被最終錄用的事實掛鉤,也即在二者之間建立因果關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因簡歷或入職信息“造假”,構成欺詐,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比如,用人單位可表述為:本人承諾本登記表中個人所填寫信息全部真實、客觀,無任何弄虛作假,該信息與公司最終錄用我存在著直接因果關系;如有違反,視為本人欺詐,公司可隨時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關系。
1.設置內容豐富、詳略得當、科學有序的《入職登記表》。既有求職者豐富的個人基礎信息,又有用人單位設置的選填信息;將入職登記信息與最終錄用掛鉤,既突出入職登記信息的證據價值,又將入職登記信息與最終錄用掛鉤,賦予其“打假”手段的功能。
2.在求職者入職時先行填寫。求職者辦理入職手續時,用人單位應將填寫《入職登記表》作為先行程序或前置程序,填寫完成后再辦理其他入職和用工手續。
3.必須由求職者親筆填寫或書寫。切忌由用人單位HR或其他工作人員代筆,如果求職者確無法親筆書寫需要代筆的,代筆時也應同步以錄音或錄像方式固定好證據,并由求職者本人簽名按指印。
4.做好檔案工作。對于不同歷史時期求職者填寫的《入職登記表》,由專人分類保管和存放,做好檔案規范管理。
王成律師,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2007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碩士,北京法院前法官,資深執業律師。
基于學識和經驗,王成律師側重于三大法律服務領域,一是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曾經和正在服務的企業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貿易公司、熱力公司、物業公司、農業科技公司等多種類型,在勞動人力資源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在合同起草和修改時具有全局性和體系化視野,擅長法律風險把控。二是經濟糾紛事務代理,涵蓋合同糾紛和公司糾紛,如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股權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等。三是家事糾紛代理,涵蓋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分割、家析產糾紛、繼承糾紛等等。
▌專業領域
民營企業法律顧問、征拆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家事糾紛
▌執業領域
王成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民營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和行政征拆事務,同時代理相關民商事糾紛和行政征拆糾紛處理。
王成律師曾參與辦理過各類糾紛案件1500余件,涵蓋公司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糾紛、行政征收糾紛、侵權糾紛、家事糾紛等,擁有較為豐富的糾紛處理經驗。
在執業期間,王成律師通過專業的業務能力和認真、勤勉的工作作風,為顧問單位和委托人挽回經濟損失上億元;深入參與顧問單位內部管理體系,在勞動規章制度制訂、公司治理體系等上建言獻策,分別發揮了主導或積極作用,受到了顧問單位的廣泛好評,贏得了客戶彌足珍貴的信任;在代理訴訟事務中,高度認真負責,對涉案業務精于專業研究和案例搜索,預判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訴訟結果,努力守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工作經歷
王成律師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司法宣傳員和助理審判員;從事律師工作后,王成律師著重為民營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并代理相關民商事糾紛案件和行政征拆糾紛案件。目前,為業務發展需要,王成律師主要從事行政征拆糾紛案件代理及其相關配套服務。
▌社會職位
社會兼職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冤假錯案研究中心研究員,華北電力大學法律碩士實踐導師,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調解員。
▌代表性案例
▌廣漢某水泥公司與四川某建公司、沈陽某機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安徽某勞務分包公司與海南某建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執行案;
▌韓某與劉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謝某與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蔡某與王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張某與陳某股東出資糾紛案;
▌王某與楊某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王某與王某某等分家析產糾紛案;
▌張某與謝某離婚糾紛案;
▌劉某與韓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趙某與趙某某繼承糾紛案;
▌崔某與某科技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楊某與某文化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洛某與某開發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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