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是指為了某種原因,借用他人的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網友咨詢:
企業的隱名股東應如何顯名?
李自潔律師解答:
企業的隱名股東要顯名應:
1、證明存在代持股協議。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實現隱名股東顯名化,應當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自潔律師補充:
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是固有權利,股東的知情權行使主要是為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態、財產狀況等涉及股東利益的相關信息。在未經顯名程序前,隱名股東不能等同于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當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不能實現時,最后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自潔律師
山東誠功(城陽)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為多家企事業單位、個人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年均承辦訴訟、非訴案件百余件,秉誠“訴訟只是手段,解決問題才是目的”的理念,處理多起合同糾紛、農民工維權等案件,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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