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上頭電子煙”?
“上頭”更“上刑”!
以案為鑒 警鐘長鳴
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近年來,新型毒品以“電子煙”“電子煙煙彈”為偽裝悄然蔓延。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被告人黃某某從“上線”處以500元/支的價格購買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以500元/支的價格多次販賣給鄺某共計三支;經(jīng)鄺某聯(lián)系介紹,以700元/支的價格多次販賣給李某某共計五支。
【法院審理】
吉安市永豐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據(jù)此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官說法】
依托咪酯,俗稱“煙粉” ,外觀為白色結(jié)晶體或結(jié)晶狀粉末,具有鎮(zhèn)靜催眠作用,是一種麻醉類處方藥品。而不法分子會將它作為海洛因、冰毒、K粉等毒品的替代品,添加到香煙煙絲中,或是勾兌到電子煙煙油內(nèi),以及制作成“煙彈”,偽裝成“上頭電子煙”。吸食的人,往往會出現(xiàn)頭暈、站立不穩(wěn)、精神興奮乃至影響人的情緒、思維、意志行為的精神障礙,甚至導致死亡。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納入列管,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非法吸食、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都將按毒品違法犯罪處理。
【法官提醒】
凡以“特殊效果”為賣點的電子煙均可能涉毒,公眾應提高辨識力,拒絕陌生來源產(chǎn)品;若為牟利售賣此類物品,更將面臨嚴厲的刑罰制裁。毒品偽裝形式迭代,但我國法律對毒品犯罪“零容忍”和“嚴打擊”的決心不變,全社會需共同筑牢防毒屏障。
來源:永新縣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