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被告武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田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但未約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還,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也明確,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武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還款之日(2021年10月11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民間借貸中,即使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就是還款付息,未按期歸還借款是一種嚴重的違約行為,會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帶來很大的損害,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借款糾紛中的損失通常認定為借款中的利息,逾期還款利息的性質為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損失。
對民間借貸來說,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是一種常見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沒有約定期內利息,不意味著也沒有逾期還款利息,這意味著違約方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背誠信原則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當付出一定的金錢成本。
所以,即使沒有約定期內利息,出借人仍然可以索要借款期滿后沒有償還期間的逾期利息,其計算標準一般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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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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