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03年12月13日,于某、彭某與施園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承租施園村村南印刷廠以西3650平方米(合5.48畝,另加東墻外道路0.52畝,總面積為6畝)土地用于鋁塑等加工使用,租期為50年,即自2002年3月1日至2052年2月29日止。
2018年9月14日,張家灣鎮政府向原告彭某、于某作出第202號《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原告彭某、于某在9月1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施園村225號的建設房屋并清理屋內物品。彭某、于某對該項目的補償標準合法、合理性有異議,未與張家灣鎮政府達成一致并搬遷交房。11月7日,張家灣鎮政府再次向彭某、于某第285號《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原告彭某、于某于次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施園村建設房屋磚混及鋼結構并清理屋內物品,逾期仍不拆除的張家灣鎮政府將組織拆除。
原告彭某、于某仍未按照相關通知進行拆除,后張家灣鎮政府于11月9日對涉案建筑物進行了拆除。張家灣鎮政府辯稱涉案廠房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違章建筑,張家灣鎮政府對涉案廠房進行強制拆除,系依法實施,并無不當。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確認被告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9日對原告彭某、于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施園村地上物的拆除行為違法。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以“拆違促拆遷”?
“以拆違促拆遷”是指啟動征收后再作出拆除違法建設決定,即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以認定被拆遷房屋為違法建筑為手段,通過拆除違法建筑的方式推動拆遷進程,促使被拆遷人接受拆遷條件的一種行為模式。
合法的征收程序復雜而漫長,完成征收程序甚至需要數月甚至數年,而實施拆除違法建設的程序相對成熟且時間短,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在征收時遇到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就選擇了拆除違法建設,若不“配合”的話,則會啟動拆除違法建設的程序不予補償,從而在短時間內達成拆除房屋的目的。
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了“拆違帶動拆遷不可動搖,拆遷拆到哪里,拆違就拆到哪里”的口號。這種行為將“不配合拆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找個“合法理由”定性為“違法建設”予以強拆,無需補償,給某些政府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因此,以拆違促拆遷的情形在我國各地不斷上演。
合理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集體土地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后,行政機關再啟動違法建筑一般處理程序,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對違法建筑的查處,行政機關應當加大行政執法的時限性和合理性,將違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查處作為常態性工作內容,而不應將其作為推進征收工作的手段。
二、本案中,張家灣鎮人民政府拆遷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張家灣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具有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但應當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本案中,張家灣鎮政府以涉案廠房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為由,認定其為違章建筑,并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予以拆除。張家灣鎮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未依法進行催告,未充分保障彭某、于某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在拆遷過程中,張家灣鎮政府未與當事人就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未充分考慮彭某、于某的合理訴求,未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 張家灣鎮政府的拆遷行為存在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及補償不合理等問題,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律師寄語
“以拆違促拆遷”作為一種特殊的拆遷手段,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法律監督、補償機制、溝通協商和公眾意識等多方面入手,平衡行政機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公平、有序進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我們也建議,各位當事人如遭遇類似案例中的情形,可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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