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四條。
原文: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四條是關于同居析產的規定。只規范雙方都沒有配偶的同居關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沒有同居關系的規定,但從審判實踐來看,因同居引發的析產糾紛日漸增多。
年輕人覺得結婚麻煩,不想結婚,選擇同居;
老年人,考慮到遺產繼承的問題,選擇同居。
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選擇同居,權利義務相對等,不想受婚姻的約束,也不能享受婚姻法對婚姻的保護。
比如,關于財產問題,從民法理論上講,共有關系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只要雙方當事人締結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此強調的是身份關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百萬,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務、撫養子女,沒有收入來源,只要該夫妻之間沒有專門的財產約定,丈夫的百萬年薪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與丈夫一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居關系則不同,雖然法律沒有對同居行為沒有法律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本條司法解釋,關于同居財產析產,我們總結三點:
第一,雙方當事人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有明確約定的,當然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同居期間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
第三,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等分割時,出資比例為首要考慮因素,同時要綜合考量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以及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公平合理地進行分割。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可以聯系我們專業婚姻律師一對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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