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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槽三刀,一個喜歡吐槽的布衣青年!
近日,農戶因未退耕獲刑6個月的新聞,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1996年,張某與當地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以每年100元的價格獲得200畝荒沙地的經營權。
當時,這片土地因沙化嚴重被列為"不宜耕種"區域,張某通過種植耐旱灌木、發展養殖業逐步改善土壤條件。
2022年,經第三方評估,該地塊已演變為"天然牧草地",植被覆蓋率達85%,具備放牧條件。
此外,2002年頒布的《退耕還林條例》明確要求,"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復與建設依照草原法執行"。
但張某承包土地的時間早于該條例,且合同中未約定退耕條款。
遺憾的是,2023年,當地林業部門依據《退耕還林條例》和《草原法》,認定張某未履行退耕義務,其行為構成 "非法占用農用地"。
法院也認為,張某在2014年新一輪退耕還林條例實施后仍未退耕,構成違法,最終判決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三刀認為,非法占用農用地,主要說的是改變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毀壞的行為,但張某的土地從荒沙地變為牧草地,本質上是生態改善,而非破壞。
法院將"未退耕"等同于"非法占用",多少有點擴大解釋的意思,很有可能會違背立法的本意。
1998年的承包合同明確標注“荒沙地”,允許“自主經營、自主投資”,這本該是一場雙向奔赴的治沙契約。
然而,遺憾的是。
當土地因治理煥發生機后,這份契約竟然被單方面撕毀。
更矛盾的是,這種用27年后的技術認定否定27年前的締約基礎,無異于用今天的尺子丈量昨天的土地,既違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更動搖了我們常說的契約精神。
當公權力既當“締約者”又做“毀約人”,農民對制度的信任必然土崩瓦解。
村委會承認當年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不規范”,無人核實土地性質;防沙治沙的相關部門直到2023年才下發禁令,此前20余年對開墾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這種“先放任后清算”的治理邏輯,恰似古語所言“不教而誅謂之虐”。
正如內蒙古其他治沙戶的無奈選擇:“只種草不種樹,免得樹大成材反成罪證”,這種“防范性保守”正是制度性失信催生的畸形產物。
此案最刺痛人心的,是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的粗暴對立。
法院判決強調“嚴厲打擊毀林毀草”,卻對農戶27年的治沙貢獻只字不提;相關部門高喊“防沙治沙”,卻把治沙者當作“毀草者”。
這種選擇性執法,暴露出的是生態治理的功利化傾向,而制度性代價最終也必然由老百姓承擔。
說到這里,我們不禁要問:當法律淪為“專門治理守法者”的工具,當條例變成“收割治理成果”的鐮刀,那么誰還敢做“當代愚公”?
法是權與利的平衡藝術,真正的法治不應是冰冷的條文堆砌,而應是用司法的溫度熨平制度的褶皺。
即便農戶在接到禁種通知后繼續耕種確有不當,但考慮到其對土地性質認知的歷史局限以及村委會長達20年的監管缺位,我們是否可以考慮“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缺失”的免責情形?
瘦田無人耕,耕開有人爭。
這句話警示我們:土地治理不能成為“權力的游戲”。
而我們需要的也不只是對個案的糾偏,更是對治理倫理的徹底重構。
只有這樣,才能讓每一寸土地都銘記汗水的重量,讓每一份契約都守住承諾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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