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4-1-177-003
侯某飛故意殺人案—法定從重、從寬處罰情節并存情形下的死刑適用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死刑 人身危險性 從重、從寬處罰情節并存 累犯 自首 限制減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飛與被害人李某通過網絡聊天結識,于2020年5月建立戀愛關系,侯某飛多次到安徽省淮南市看望李某。11月18日,侯某飛再次到淮南市與李某見面,并登記入住某酒店。11月20日晚上,侯某飛與李某在該酒店房間吃飯、飲酒。其間,侯某飛認為有一男子追求李某,李某予以否認,二人因此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侯某飛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朝李某頸部捅刺一刀,致李某左側頸總動脈離斷大失血而死。后侯某飛又持水果刀朝自己頸部、胸部捅刺,將自己左腕及腹部割傷,自殺未果。次日7時許,侯某飛醒來后使用房間電話讓酒店前臺工作人員報警。到案后,侯某飛如實供述其持刀殺害李某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侯某飛曾于2015年因犯破壞電力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刑滿釋放。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皖04刑初 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侯某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侯某飛提出上訴,辯稱本案因情感糾紛引發,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建議從寬處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1)皖刑終28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侯某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
對于因戀愛、婚姻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往往事出有因,具有突發性,在社會危害性上不同于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群眾安全感的故意殺人案件,在死刑適用上也應當有所區別。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印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8月3日)亦規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要特別慎重。……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侯某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故意殺人罪,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侯某飛犯罪以后,委托其所在酒店工作人員撥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侯某飛因情感糾紛持刀殺害被害人,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本案因情感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侯某飛有自首情節,且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侯某飛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其具有的從重和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關于是否限制減刑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本案中,考慮到侯某飛有累犯的從重處罰情節,且實施的系故意殺人犯罪,若單純判處死緩則刑罰偏輕,因此,法院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裁判要旨
對于因婚戀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被告人既有累犯從重情節,又有自首等從寬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起因、手段,前科的性質、刑期,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審慎決定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0條、第232條
一審: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04刑初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1年8月3日)
二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皖刑終282號刑事判決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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