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原文: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p>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十一條是關于夫妻一方放棄繼承的效力規定。
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取決于繼承人的意志。
在被繼承人生前,繼承人僅具有“繼承資格”,也就是期待權,而非現實權利。從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接受還是放棄繼承權,其他人不得干涉,故繼承人的配偶無權左右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的決定。
繼承人繼承遺產后,作為配偶的一方才能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2條的規定,成為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財產的共有人。配偶對遺產的共有權利是建立在繼承人繼承遺產之基礎上,故繼承人放棄繼承并沒有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即禁止繼承人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而不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承擔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等。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不會影響其履行法定義務的,這種放棄就是有效的。
在這里,李曉娟律師補充三個關于放棄繼承的知識點:
1、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什么時候做出?
遺產處理前,書面形式。
2、繼承人已簽署了書面的放棄繼承權確認書,還能反悔嗎?
可以的。
繼承權是一項法定權益,基于繼承人于被繼承人之間緊密的人身關系而產生,在遺產并未實際分割前允許繼承人對先前放棄繼承行為反悔并不會損害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被繼承人債務人的利益,也不會導致各方利益失衡,所以原則上法院應允許繼承人在遺產并未實際處理前反悔。
3、放棄繼承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撤銷放棄繼承行為嗎?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目的是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放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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