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0年,中國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A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浙江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姚某某、史某某、某某環境建設有限公司。
后法院查明,2023年6月26日,中國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與寧波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信浙-A-2023-XXXX《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將13個債權合并轉讓給寧波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包括本案未受償債權;2023年7月10日,雙方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通知各被執行人債權轉讓事宜。寧波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與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XXXX-X《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債權轉讓給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3日,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2023望轉《債權轉讓合同》,將案涉債權轉讓給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轉讓價38萬元;同月26日,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全額轉讓款。
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得知中國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請強制主執行浙江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姚某某、史某某、某某環境建設有限公司后,遂向A市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變更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該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如何判斷債權連續轉讓是否合法有效?
債權經多次轉讓的,當事人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每次債權轉讓是否連續、合法,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能變更申請執行人。債權連續轉讓的合法性需要從債權本身的合法性、轉讓協議的有效性、通知義務的履行、轉讓鏈條的完整性、受讓人的善意與否以及法律程序的合規性等多個方面綜合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可知,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除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情況外。
本案中,2023年6月26日,中國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將案涉債權轉讓給了寧波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過程中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公告并且通知了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宜,不存在不得轉讓的情形。
后寧波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通過相同方式將該債權轉讓給了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又將該債權轉讓給了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轉讓程序合法有效,證據材料符合法律規定。
二、本案中,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權成為該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連續轉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轉讓人或受讓人的申請,變更最后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
本案中,中國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將案涉債權轉讓給寧波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某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后轉讓給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受讓后轉讓給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三次債權轉讓的過程明確、連續,并均依法定的形式通知了債務人。浙江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最后受讓人,其變更申請于法有據。
綜上,執行程序中變更申請執行人應堅持法定原則,變更的事由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事由。對于債權多次轉讓的,只要多次債權轉讓的過程真實、明確、連續,最后一手債權受讓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律師寄語
對于債權多次轉讓的情形,只要每次轉讓過程真實、明確且連續,最終的債權受讓人有權直接向法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這一規則既維護了債權轉讓的市場秩序,也保障了債權實現的效率。
在實際操作中,最終受讓人需要舉證證明每個轉讓環節均訂立了債權轉讓合同、通知了債務人,并由轉讓人書面確認受讓人取得案涉債權。法院在審查過程中,不僅需要審核形式上的文件,還要確保這些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然而,實踐中由于債權轉讓涉及多方主體及多個法律關系,可能會受到合同相對性或審執分離等規則的約束。因此,法院在審查時必須全面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審查程序的公平和有效,當然,債權人也要特別關注這一點。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此外,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