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7期】
近日,汝城法院運用先行調解機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原告陽某某與被告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實現了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案件調解中
陽某某工程項目的承包人羅某欠吳某某租賃款,為解決多方債務問題,吳某某經人介紹購買陽某某位于汝城縣某小區的商品房,約定購房總價80萬元,抵扣租賃款60萬元,吳某某另付款10萬元,共計支付購房款70萬元后,陽某某按照約定協助吳某某完成了房屋的網簽和購房發票辦理工作。然而,吳某某支付部分款項后,剩余10萬元卻遲遲未支付,陽某某多次催討無果,遂將吳某某訴至法院。
汝城法院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并未急于開庭審理,而是仔細研讀了案件材料,深入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和實際情況。法官發現,這起案件雖然看似簡單,但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誤解和情緒對立,如果直接判決,可能會導致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引發后續的執行難題。
為了妥善化解糾紛,承辦法官決定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此案。在調解過程中,法官首先耐心傾聽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讓他們充分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見。陽某某情緒較為激動,認為自己已經按照約定將房子作價抵扣工程款,吳某某卻未能按時支付剩余款項,這是不誠信的行為。而吳某某則表示,自己并非故意拖欠款項,而是由于近期資金周轉出現了一些困難,希望能夠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在充分了解雙方的想法后,法官開始進行釋法明理。一方面,法官向吳某某詳細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告知其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法官也勸說陽某某理解吳某某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寬容和諒解。
經過法官多次耐心細致的溝通和調解,雙方當事人的情緒逐漸緩和,對立態度明顯消除。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吳某某當庭支付了購房尾款8.5萬元,陽某某撤回起訴。
這起案件的成功調解,是汝城法院積極推行先行調解機制的一個生動實踐。近年來,汝城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完善先行調解機制,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將更多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供 稿」周華勇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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