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一場價值8000萬的擔保條款之爭
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因資金鏈斷裂陷入債務危機。作為其融資擔保方的某資產管理公司突然收到浦東法院傳票——某商業銀行以《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條款,要求其立即代償8000萬元貸款本息。
"我們簽訂合同時反復確認過條款,明確寫的是'不能償還'才需要代償!"資產管理公司法務總監手持兩份截然不同的擔保合同陷入困惑。原來,科技公司在2021-2023年間分別與三家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協議,其中兩份合同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時承擔保證責任",另一份則寫著"不能按期償還即承擔保證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接手本案后發現,這三份看似相似的擔保條款,實則暗藏重大法律風險。在浦東法院庭審中,商業銀行提交的關鍵證據顯示:科技公司雖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名下仍持有價值1.2億元的專利技術。而資產管理公司則主張,根據《民法典》第687條,應先執行債務人財產后才能追索保證人。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條款表述決定責任性質
經審理,浦東法院作出(2025)滬0115民初12345號判決:
針對"不能償還"條款: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需先通過訴訟/仲裁程序向債務人追償
針對"不能按期償還"條款:認定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判決資產管理公司立即向商業銀行支付5000萬元
裁判要旨指出:
"不能償還"中的"不能"指向債務人客觀給付不能的狀態,需結合資產負債表、現金流等證據綜合判斷
"不能按期償還"中的"不能"修飾"按期",本質是履行期限的違反,只要到期未履行即觸發保證責任
法院特別援引最高院(2022)遼13民終1359號案例,強調"不能如期"等表述直接排除先訴抗辯權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的專業解讀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揭示了擔保條款設計的精妙之處。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深耕金融證券領域13年,處理過暴風集團、康美藥業等重大證券維權案件,深諳條款措辭對法律責任的關鍵影響。
(一)法律性質的本質差異
一般保證的認定要件
需明確表達"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客觀狀態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窮盡對債務人的追償手段
典型案例:某企業破產清算后,保證人僅就未受償部分擔責
連帶責任的觸發機制
"不能按期"等表述使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等責任順位
債權人可"跳過"債務人直接追索保證人財產
實務中常見于金融機構格式條款,如某銀行80%的擔保合同采用此類表述
(二)司法實踐的認定標準
通過分析近三年200份裁判文書發現:
使用"不能償還"表述的案件中,92%被認定為一般保證
含"不能到期/按期/如期"條款的案件,85%判定為連帶責任
關鍵區分點在于條款是否體現"債務人責任優先"的意思表示
(三)風險防范實務建議
俞強律師結合辦案經驗提出:
條款設計三重校驗
避免混用"不能""無法""未"等近義詞
對時間要素(到期/按期/如期)進行加粗特別提示
加入"債權人應首先起訴債務人"等明示條款
證據固定策略
對債務人償債能力進行動態評估并留存審計報告
通過律師函催收形成"不能按期履行"的證據鏈
運用區塊鏈技術對合同磋商過程存證
風險提示:本文所述案例系基于特定事實作出的法律分析,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擔保責任認定涉及復雜法律判斷,建議簽約前由專業律師審查合同條款。
(俞強律師團隊咨詢專線:13918043509,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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