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原文: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二十一條是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
本條強調離婚時要關注配偶一方在承擔家務勞動、為家庭而放棄自身職業發展機會甚至放棄事業全身回歸家庭所付出的無形價值,尤其在多子女時代離婚家務勞動補償非常有必要。
民法典實施后,看到一些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案件,數額不高,看到的判例最高10萬。
司法解釋二明確了補償數額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新解釋最具價值的方面是考慮一方家務勞動付出“對雙方的影響”,這一因素實際上將付出方的“損失”與另一方的“獲益”納入考量范圍。比如一方為了家庭喪失了自我提升、工作升遷的機會,對離婚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有很大的影響,而另一方受益于此種付出,取得了更高的事業成就,離婚后仍將繼續獲益,法官在確定補償數額時不能忽略付出一方的隱性損失。
實踐中,家務補償請求的難點在于如何確定一方在婚姻中承擔來更多的家庭義務以及證據留存問題。李曉娟律師建議在婚姻存續期間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并在離婚訴訟中結合專業律師意見,合理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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