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法治日益健全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家庭,會選擇提前訂立遺囑,規劃身后事,這也是解決遺產繼承的一種重要方式。然而,遺囑如何訂立才有效,約定的內容現在也必須符合法律的框架和規定。不過更多的人認為,自己的財產自己賺的,那么分配也隨自己的意愿而來,只要有見證人、有簽字,誰都不能干涉財產的分配。
但是有多少人聽說過“遺囑必留份”制度呢?自己的財產也不能隨意分配,法律上為了保護特定民眾的權利,對于訂立遺囑也有著限制。其實在1985年的《繼承法》中就有規定,在 2021 年實施的《民法典》中更是完善了這一制度?!斑z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的部分內容將被視為無效”。
最近上海就出了這么一個案例,上海一男子去世,在去世前寫了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自己的妻子。遺囑的訂立過程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瑕疵的,法院也認可遺囑的訂立是有效的。但是最終妻子去過戶房產時,卻被拒絕。妻子于是去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房產時,法院判決遺囑雖然訂立有效,但是不能按照其中內容將財產全部給妻子。
因為男子同妻子共同育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名已經成年,一名僅僅有5歲。雖然這兩個孩子都是妻子親生的,但是這名5歲的孩子還屬于未成年人。按照法律的‘遺囑必留份’的制度。對于沒有經濟來源,沒有勞動能力的人,需要為他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雖然母親是孩子的監護人,但是他應得財產的權利必須要為他分割出來,以防萬一有特殊情況發生,保證未成年人可以有財產供養長大。
在之前上海還有個另外的更特殊的案例,一男子去世時將財產全部留給后面的現任妻子,但是前妻所生的孩子,既未成年,而且還有精神類方面的疾病。最終法院對于男子的遺囑進行了判定修改,留給這個可憐的孩子一定的份額,確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樣在北京也出了類似的判例,北京一老人在去世前訂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兒子。然而,老人還有一名殘疾的女兒,法院根據 “遺囑必留份” 制度,為該女兒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遺囑必留份”制度是體現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中:“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边@一制度的推出,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和現實意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遺產繼承問題日益凸顯。
“遺囑必留份” 制度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也為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有效保護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遺產分配中不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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