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在日常生活里,合同無處不在,一旦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通常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比如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但要是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精神損害,違約方是否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呢?
下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結合具體案例,為大家詳細解讀。
劉某和昌某是一對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他們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婚車租賃協議,滿心歡喜地期待著婚禮的到來。然而,婚禮當天,租賃公司卻突然告知新人無法提供婚車服務。這一臨時違約行為讓新人猝不及防,既定的婚禮流程無法按時舉行,雙方家庭都十分尷尬,一對新人更是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創傷。
新人認為租賃公司的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要求租賃公司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應賠償精神損害。租賃公司則覺得自己已因員工失職辭退了相關人員,并且積極與新人協商,不應該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雙方各執一詞,最終鬧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婚車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都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導致婚車無法出車,影響婚禮正常進行,甲方需賠償乙方雙倍定金。某汽車租賃公司未履行提供婚車租賃服務的義務,除按合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賠償對原告劉某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考慮到合同性質的特殊性,婚車租賃服務是婚禮儀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結婚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具有很強的紀念意義,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內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權益性質。因租賃公司臨時違約,讓原告無法準時按既定流程舉行結婚儀式,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困擾和傷害,應適當賠償原告劉某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各項經濟損失3500元,精神損害賠償2500元,共計6000元并當庭履行完畢。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違約責任的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當事人若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般只能通過侵權之訴。不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以精神利益為主要目的的合同,在這類合同違約時,也可能給當事人帶來精神損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的出臺,突破了傳統觀念的束縛。該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意味著在特定情形下,受損害方在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同時,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
結合本案來看,汽車租賃公司的違約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約定,也損害了新人的人格權(這里主要涉及新人對美好婚禮的期待權,屬于人格權范疇),并且給新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讓他們在人生最重要的時刻留下了難以磨滅的遺憾。所以,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在認定租賃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上,判決其給予新人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構成違約精神損害賠償,通常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違約方的行為既構成違約,又侵害了對方的人格權或財產權,產生了兩種責任的競合。比如本案中,租賃公司未提供婚車服務是違約行為,同時這種行為破壞了新人的婚禮,損害了新人的人格權益,構成侵權。
2. 違約方存在過錯:違約方對違約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在本案里,租賃公司未能按約定提供婚車,明顯存在過錯。
3. 合同標的和目的與精神利益緊密相關:合同涉及人身權利,以滿足精神利益為主要目的。結婚是人生大事,婚車租賃服務對于新人實現美好婚禮的精神利益至關重要,所以本案合同符合這一條件。
4. 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害人因違約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害,對日常生活、工作、社會交往產生了明顯不利影響,且精神痛苦超出了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具有持續性和不可逆性。新人因婚禮被破壞,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創傷,符合嚴重精神損害的標準。
律師寄語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在合同違約中,當滿足一定條件時,違約方是可能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這也提醒大家,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一定要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如果不幸遇到合同違約并遭受精神損害的情況,要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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