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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領域,遺囑作為分配財產的重要依據,其法律效力的認定往往成為糾紛焦點。本案中,一套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屋,因一份存在形式瑕疵的遺囑,引發兄妹四人激烈紛爭。遺囑部分頁面無簽字、訂書針痕跡存疑、村委會蓋章合法性爭議……重重疑點之下,法院如何撥開迷霧,作出判決?專業律師帶您深度剖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陳建國與周淑蘭是夫妻,育有三個女兒陳芳、陳蘭、陳梅和兒子陳勇 。2022 年 4 月 21 日,周淑蘭離世;同年12 月 23 日,陳建國也離開了人世 。二老留下一套登記在陳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成為子女們爭奪的核心財產。陳勇持有一份父母生前立下的遺囑,主張房屋應由自己繼承,由此引發訴訟。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勇):
要求依法判令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陳芳、陳蘭、陳梅在判決后十日內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要求三人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訴訟費用由三人承擔。
理由: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明確表明因自己悉心照顧日常生活,去世后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
被告抗辯(陳芳、陳蘭、陳梅):
主張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
指出遺囑第一頁無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字,且主要內容在第一頁,不符合法律規定;
認為遺囑加蓋村委會印章屬違法操作,且遺囑復印件左上角訂書針痕跡異常,真實性存疑;
提出父母生前還有合作社股份、銀行存款及多套拆遷房產,雖本案暫不主張分割,但要求陳勇說明情況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陳勇提交的遺囑顯示,立遺囑人為陳建國、周淑蘭,內容為一號房屋及二人在甲合作社的股份由陳勇繼承,落款有二人簽字、指印,代筆人、證明人簽字,還加蓋了乙村民委員會公章,日期為 2019 年 3 月 15 日。但遺囑共兩頁,第一頁無任何簽字。
證人證言:
代筆人張某稱是應陳建國要求代書遺囑,記不清細節,只記得按陳建國所說書寫,對周淑蘭是否在場、是否簽字記憶模糊 。
時任居委會主任張某某表示陳建國夫婦在場,在其家中訂立遺囑,二人簽字確認,意識清醒,遺囑由張某代書,村委會公章是時任村書記程某 7 要求加蓋 。
時任村書記程某 7 證實陳建國夫婦到村委會要求立遺囑,意識清醒,由張某代書,三人見證簽字,遺囑訂立于村委會,公章由其要求加蓋。
其他爭議:陳勇稱自己長期照顧父母,妻子負責做飯,父母住院時妥善安排照料;陳芳、陳蘭、陳梅則指責陳勇曾 20 年不管父母,后期控制老人,阻止她們看望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形式瑕疵與證據補強: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遺囑第一頁無簽字,存在形式瑕疵。但結合三位證人證言、張某出具的證明,且被告不申請對簽字進行鑒定、未提交反證,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遺囑是陳建國夫婦真實意思表示。
蓋章合法性與關聯性:遺囑加蓋村委會公章雖無明確法律規定,但從證人證言可知,蓋章系村委會相關負責人依流程操作,目的是證明遺囑訂立情況,不影響遺囑核心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真實性存疑的反駁:被告以訂書針痕跡質疑遺囑真實性,但僅憑此單一疑點,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推翻遺囑真實性 。
(二)法律適用與遺產分配
因遺囑訂立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適用當時的繼承法 。既然遺囑有效,一號房屋應按照遺囑內容,由陳勇繼承。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登記在陳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由陳勇繼承,陳芳、陳蘭、陳梅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陳勇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
案件啟示
(一)規范訂立遺囑,避免形式瑕疵
訂立代書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確保所有見證人、遺囑人在每一頁遺囑上簽字并注明日期 。條件允許時,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或在專業律師指導下完成,從源頭杜絕糾紛隱患。
(二)重視證據留存,強化主張支撐
在遺囑繼承糾紛中,若對遺囑真實性存疑,應及時申請鑒定,并收集其他相關證據 。如本案被告僅提出疑點,未提供有效反證,最終承擔不利后果。而原告通過證人證言等證據,成功補強了遺囑效力。
(三)明晰法律時效,準確適用規則
遺產繼承糾紛常涉及新舊法律銜接,要關注法律實施時間、適用范圍 。不同時期法律對遺囑形式、繼承順序等規定可能不同,準確適用法律是維護權益的關鍵。
遺囑繼承糾紛錯綜復雜,稍有不慎權益便可能受損。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或對遺囑效力、遺產分配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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