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圖
記者|潘巧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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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因交通事故重傷,出于情誼主動照料1年多,直至生命終點,其間還協助處理兩起重要訴訟。然而,好友離世后,卻因6.9萬元賬目差額被訴至法院……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法院經過調查,最終認定這筆錢款不屬于不當得利,為遭遇誤解的誠信善舉“撐腰”。
守護:摯友重傷后主動照護15個月
張成(化名)和王光(化名)是認識多年的好友。日常相處中,王光了解到張成一個人在蘇州生活,妻兒均遠在外地,且關系不佳,平時生病也無人照顧。作為朋友,王光時常對朋友施以援手。
2022年7月,張成因交通事故致右側額顳頂葉出血,傷情較重,喪失行動能力,長期住院保守治療。得知老友遭遇變故,又一個人獨居蘇州,王光主動承擔起陪護重任。
在長達1年零3個月的時間內,除了日常照顧和陪護,王光還幫張成處理了兩起重要官司:一是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參與處理張成此前賣房產生的房產交易糾紛,在張成意識清醒時促成房屋過戶,使官司順利以調解結案,幫助張成拿到52萬余元賣房款,還節省了律師費;二是協助處理交通事故索賠,成功追回35萬余元的交通事故賠償款。
張成的兒子小張(化名)則以自己遠在外地不便看望為由,先后出具了三份委托書,委托王光全權代理處理房屋交易、提取住院資料等事宜,除了辦理必要手續時出面外,其余時間鮮少露面。而張成的妻子在張成發生交通事故后從未前來探望照顧。
“他一個人生活在蘇州,性格孤僻,沒有什么朋友,生病生活都是我在照顧。出了交通事故后,小張和他的堂哥來到蘇州,因為我和小張的堂哥認識,小張就委托我做這些事情。”王光介紹。
2023年10月,張成因肺部感染不幸去世。王光協助小張辦理了喪事,并將張成的骨灰送回老家安葬。
本以為自己已經履行承諾,對得起這段友誼和囑托,但沒想到的是,這場持續1年多的情誼守護,卻在張成去世1年后,因為一筆錢款走向法庭。
爭議:“對不上賬”的6.9萬元花銷
這起官司源于一筆沒有票據且性質難辨的6.9萬元錢款。
據了解,張成發生交通事故后,處理事故的民警將張成身上的一張銀行存折交給了小張,因與兒子關系不佳,張成不愿將銀行存折密碼告訴小張,但將密碼告訴了王光,請他代為處理錢款分配事宜。
張成出院轉至蘇州某護理院后,為了解決他的后續照料和養老問題,王光與小張及張成的外甥女、侄子3人共同簽訂了一份《物品交接說明》,約定張成賬戶中錢款具體的處置方式,以及后續張成的養老問題。
協議簽訂后,王光按照約定,陸續將張成銀行存折中的錢款轉出30萬元給小張,轉出20萬元給張成的侄子,后其侄子將20萬元也轉給了小張。
張成去世后,小張核對賬目時發現還存在6.9萬元的差額。按照小張的計算,父親的個人賬戶中除了52萬余元賣房款,還有每月發放的養老金。截至父親去世,應有余額59.6萬元。除去已轉給他的50萬元及其認可的用于支付父親醫療費、護理費等有票據的2.7萬元之外,應該還剩余6.9萬元。
小張還表示,其委托王光處理各項事務沒有約定報酬,王光向其表示是基于與父親的朋友關系才做的,而且他已經向王光轉賬1萬元作為辛苦費。小張認為,自己和母親是父親遺產的合法繼承人,王光未經同意擅自取走這筆錢是不當得利,嚴重損害了自己和母親的權益,因此將王光訴至蘇州市吳中區法院,要求王光返還6.9萬元差額。
而王光則表示,張成將密碼告訴他,讓他來支配使用他的錢,他使用存折中的款項均是經過張成同意的,用于支付張成的各種費用。他并沒有擅自取走張成的存款,其照顧張成期間除了支出上述醫療費票據中的款項,還存在其他現金支出。另外,張成生前同意給予其陪護和照顧報酬,小張也同意支付其委托報酬,因此,這筆錢也算是“辛苦費”,他不同意返還。
本案承辦法官、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人民法庭副庭長吳兵告訴記者,對于6.9萬元的差額,庭審中曾詢問王光如何花銷,王光對這筆錢的用途作了合理的說明,主要包括張成的日常護理、營養補充及其個人的交通費、伙食費等必要花銷。
吳兵給記者算了一筆賬:王光從張成住院照顧其至離世的1年零3個月,按照蘇州的消費標準,每天的伙食費及從家中往返醫院、護理院的交通費,以及為張成支出的營養補助等,經核算費用總數與6.9萬元相近。這也意味著,這筆沒有票據的6.9萬元差額,是王光照護張成時的必要支出,“基本上是花在張成身上的”。
此外,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調查的一個細節顯示,在張成生命的最后階段,王光實際承擔了家人的角色。據了解,承辦法官曾前往張成入住的蘇州某護理院調取相關病歷資料,在入院證、入院協議書、醫患溝通記錄上,直系親屬、監護人等處的簽名均為王光。法院還詢問了該院的工作人員,均反映王光經常去護理院照顧張成,為他辦理各種手續,如親人一般照料張成。
判決:支出符合常理,非不當得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期之前的清償及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三種情形除外。
本案中,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作為被告方的王光需要證明自己取得的利益有合法依據。但對王光來說,他無法提供6.9萬元支出的票據發票,也無法證明張成曾允諾給予其報酬,即無法證明6.9萬元并非“沒有法律根據”。
吳兵介紹,“沒有法律根據”這一構成要件,要根據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乃至事件進行綜合判斷,公平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充分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對得利人而言,如果僅因被提起不當得利訴訟,就要求其對所有財產的獲得及使用均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難免有失公允,因此在得利人能夠證明其與受損人存在基礎法律關系,財產的變動符合一般常理的情況下,其應當受權利正確性推定原則的保護。
吳中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成發生交通事故至去世之前的治療期間,本應將存折密碼告知自己兒子卻沒有告知,反而將存折密碼告知了與自己無血緣關系的朋友王光,該院有理由相信張成同意王光對其存款的使用,王光事實上使用上述款項支付了張成的醫療費、護理費等,且張成治療時間超過1年,其間產生了票據之外的費用,亦符合常理。
此外,該院認為,張成發生交通事故的治療期間,小張向王光出具三份委托書,委托其處理交通事故、負責張成的住院看病、買賣房屋等事宜,小張與王光事實上形成委托合同關系,雖然沒有約定報酬問題,但王光在處理上述委托事務過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根據市場交易習慣及社會一般觀念,小張應當向王光支付報酬。小張雖然已向王光支付了1萬元,但上述1萬元低于一般市場標準,因此即使王光支取的存折款項與實際支出存在差額,王光要求上述款項作為其報酬亦符合常理,并不構成不當得利。
“本案中,王光受小張委托照顧好友,張成去世前大部分時間均由王光照顧,張成將其存折交由王光保管是對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王光在此期間盡到了對張成的照顧義務,且已將上述款項中絕大部分轉給小張及用于張成的治療,如果僅因王光未能提供剩余款項的票據發票而認定其不當得利,將會挫傷公民之間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吳兵說。
最終,綜合考量“賬戶密碼交付”“長期陪護事實”“父子關系疏離”等細節,法院判決駁回小張及其母親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宣判后,當事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律絕不會讓良善者流汗又流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誠信、友善、和諧’從來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體現在每一個彰顯司法智慧和溫度的裁判之中。”吳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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