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晚間,停牌一月有余的*ST鵬博(600804)發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青島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確認其涉嫌兩項重大信披違規行為。
公告顯示,經查明,*ST鵬博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是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重大擔保。公司實際控制人楊學平在2021年10月主導公司及子公司為關聯方17億元借款提供違規擔保,該情況既未履行審議程序也未在2021年至2023年報及債券信息披露中如實披露。
二是*ST鵬博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2024年1月,公司被債權人起訴要求承擔15.09億元(本息合計)連帶清償責任。2024年3月28日,此案訴訟法律文書送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遲至2024年4月15日晚間才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事實,青島證監局擬對*ST鵬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對楊學平予以警告,并處以780萬元罰款;對3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此外,由于當事人楊學平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規定,青島證監局擬對楊學平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ST鵬博被警示、立案調查的事項遠不止于此。2024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重大合同等違法事實,導致2022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2024年11月,青島證監局針對公司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等違規事項,對公司及公司時任董事長楊學平、時任總經理呂衛團、財務總監徐戰崗、時任董秘吳文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符合以下任意一個區間的投資者有機會向公司提起訴訟:一是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間買入*ST鵬博股票,并在2023年7月18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二是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6日(含當日)期間買入*ST鵬博股票,并在2024年4月27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均可通過公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預登記。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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