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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債務人企圖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履行,此類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本案中,債務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通過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不當分割,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之訴,這一案件為研究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提供了典型樣本。
案情梳理
(一)債權債務與財產糾紛背景
丙科貿有限公司與程某、魏某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程某、魏某賠償丙科貿有限公司 92 萬元,并支付以 92 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 3.85% 標準計算,自 2020 年9 月 11 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案件受理費13,437 元由程某、魏某承擔 。程某、魏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于2023 年 1 月 13 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判決生效后,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丙科貿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2023年 6 月 19 日,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向西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財產調查,未發現程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程序因此陷入僵局。
經進一步查明,程某與配偶陸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位于某處的一號房屋(價值 650 萬元,尚有 1,548,759.34 元貸款未償還),該房屋登記在陸某名下 。在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后,程某與陸某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歸陸某所有,剩余貸款由陸某負責償還;同時,程某承諾每年支付子女撫養費 200 萬元 。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認為,程某的上述行為屬于惡意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并要求程某、陸某承擔律師費10萬元。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請求撤銷程某與陸某離婚協議中關于一號房屋歸陸某所有的約定,并將該房屋恢復登記至程某與陸某名下;
要求程某、陸某承擔本案律師費 10萬元;
事實與理由:程某在明知負有巨額債務且未履行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價值較高的房屋無償轉讓給陸某,同時約定由自身承擔全部債務,并支付明顯不合理的高額撫養費,屬于惡意串通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抗辯(程某、陸某):
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體不適格:債權轉讓協議僅有公司印章,無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員簽字,形式不合法;協議內容為無償轉讓,權利義務不對等,內容不合理;且丙科貿有限公司未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程某、陸某,根據《民法典》規定,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離婚協議屬于身份行為,不屬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對象,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權撤銷 。
房屋分配并非無償:陸某需承擔剩余房貸,且該房屋是其獨立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程某放棄房屋所有權是綜合考慮陸某撫養子女的付出以及房屋債務承擔等因素,屬于合理處分。
不存在逃避債務動機:房屋抵押登記時間早于債權確認時間,離婚登記也早于強制執行申請時間,且當時程某名下公司仍在經營,具備償債能力 。
不認可律師費訴求: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闡明律師費的法律依據,也未提交相關支付證據 。
第三人意見(丙科貿有限公司):
認可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對其陳述的事實無異議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債權債務相關證據:已生效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明確程某、魏某對丙科貿有限公司的債務;債權轉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證明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法受讓該債權。
離婚協議相關證據:2023 年 7 月 21 日的《離婚協議書》,顯示程某放棄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主要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全部對外債務,并承諾支付高額子女撫養費 。
房屋權屬證據:一號房屋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該房屋購買于程某與陸某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陸某名下 。
執行情況證據:西城法院的執行裁定書,證實因未發現程某可供執行財產,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
費用支付證據: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律師費支付憑證,證明其為本案訴訟支出律師費 10萬元 。
案件分析
(一)債權人主體資格的法律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在本案中,雖然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在債權轉讓后提前通知程某、陸某,但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方式,已實際完成對債務人的通知程序。同時,債權轉讓協議書雖無相關人員簽字,但加蓋了公司印章,且丙科貿有限公司對轉讓事實予以確認,結合《民法典》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足以認定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債權人地位。程某、陸某以協議形式瑕疵及未通知為由否定其主體資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分析
債務人存在損害債權的行為:程某在對丙科貿有限公司的債務履行期間,通過離婚協議放棄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應享有的份額,導致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明顯削弱了自身的償債能力,該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中“無償轉讓財產權益” 的情形 。
債務人主觀惡意的推定:從時間節點來看,離婚協議簽訂時間與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高度接近;從協議內容分析,程某放棄主要財產、承擔全部債務并支付高額撫養費的約定明顯不合理。結合法院已裁定終結執行程序的事實,依據民事訴訟中的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可以推定程某與陸某存在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
債權人債權受損的認定:程某的上述行為直接導致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受讓的債權無法實現,嚴重影響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撤銷權構成中“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 的要件 。
(三)律師費承擔的法律依據解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屬于“必要費用” 。在本案中,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并實際支付律師費 10萬元,該費用屬于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支出,依法應由債務人程某承擔。但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要求陸某共同承擔律師費,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程某與陸某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一號房屋歸陸某所有的約定;
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丁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 10萬元;
該判決既有效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債務人企圖通過離婚協議逃避債務的行為予以否定,明確了相關法律后果。
案件啟示
(一)債權人應增強風險防范與維權意識
債權人在發現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間進行不合理的財產分割,尤其是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時,應當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包括離婚協議簽訂時間、財產分配方案、債務履行情況等,通過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務必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確保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債務人需遵守誠信原則與法律規定
企圖通過離婚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不僅無法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可能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債務人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債務,避免因不當行為承擔敗訴風險及額外的訴訟成本。
(三)規范離婚財產分割行為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若一方對外負有債務,財產分配方案應當以不影響債務清償為前提。不合理的財產分割約定,可能因損害債權人利益而被依法撤銷。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確保分割方案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了債權人撤銷權在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糾紛中的適用規則,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方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維護交易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若您在債權債務或財產糾紛方面遇到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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