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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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法律法槌文字背景插圖
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或者確認債務人與相對人的合同無效,以追回轉移的財產。
但在一個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可以同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法院會釋明需要明確一項請求權來作為訴訟請求的請求權基礎。
那么,債權人應選擇提撤銷之訴還是確認合同無效之訴?
通常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權限行使區間
行使期限區別債權人撤銷權作為形成權,受除斥期間的約束。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由于屬于確權糾紛,確權之訴沒有時效限制。如果撤銷權已屆滿除斥期間,則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為更好選擇。
二、舉證責任難易程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也就是說,債務人的消極行為中無須證明相對人的主觀心態,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而合同無效的前提是惡意串通且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惡意串通須證明雙方均有主觀上的惡意,且行為人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聯絡,都希望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舉證責任較重。
三、法院可否依職權認定
根據《九民紀要》42條,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
但如果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因此,在撤銷權訴訟中,法院僅對訴訟請求進行審查,不可依據職權認定無效;而在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中,如果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具有可撤銷的事由,此時人民法院要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是否具有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如果無效事由成立的,不論可撤銷事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均可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在選擇債權人撤銷權或者確認合同無效進行起訴時,應結合個案的事實情況和舉證能力等,選擇請求權基礎。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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