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7-2-504-001
入庫編號:2025-06-09
張某敏訴劉某凱侵權責任糾紛案—拾得人惡意造成所有人個人信息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關鍵詞 民事 侵權責任 人格權 手機 個人信息 刪除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上午10時許,原告張某敏在山東省利津縣某汽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的后院職工廁所內不慎遺失其個人所有的黑色華為Mate30手機一部。同日11時30分許,張某敏意識到手機遺失并開始積極尋找,同時向警方報案。通過調取公司監控視頻并展開相關調查,最終確認手機由被告劉某凱拾得。18時17分,張某敏通過短信與劉某凱取得聯系,雙方達成協議:由張某敏向劉某凱保管手機費用、感謝費等共計人民幣300元(幣種下同)。協議達成后,張某敏于18時39分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劉某凱支付了上述款項。張某敏收到手機后,發現手機的云服務賬號已被變更,且手機內存儲的所有資料均被刪除。張某敏多次與劉某凱溝通,要求其提供云服務賬戶及驗證碼以恢復手機正常使用,但劉某凱拒絕配合,導致張某敏無法登錄手機并恢復相關資料。
為恢復手機資料及登錄手機,張某敏于2024年3月14日前往某手機超市嘗試修復手機,但未能成功。此次修理張某敏支付了699元的修理費用。4月24日,張某敏聯系手機客服進行咨詢,客服反饋,該手機在2024年 2月28日13時15分09秒已進入recovery模式,并隨后被手動強制恢復出廠設置,由此導致手機內所有資料永久丟失,且無法恢復。張某敏遂訴至法院,請求劉某凱返還已支付的300元費用、賠償因修理手機產生的 699元費用,并主張精神撫慰金9000元。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魯0522民初934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劉某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敏向其支付的感謝費及其他支出費用300元。二、被告劉某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敏修理費699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共計1699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劉某凱應否返還張某敏支付的保管費用、酬金等;二是劉某凱刪除張某敏手機資料應當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其一,關于劉某凱應否返還張某敏支付的手機保管費用、酬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根據上述條款規定,拾得人有義務妥善保管遺失物,若存在侵占遺失物的行為,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已經取得保管費、酬金等的,還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本案中,劉某凱拾得張某敏的手機后,未履行妥善保管的義務,反而故意將手機恢復出廠設置,刪除原始資料,并將云服務平臺賬號變更為他人,且在張某敏要求其提供密碼及驗證碼時予以拒絕,該系列行為表明,劉某凱在拾得手機初期即存在侵占手機的意圖。盡管其后手機被返還,但劉某凱的前述行為已明顯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張某敏向劉某凱支付的300元費用,旨在酬謝善意拾得人妥善保管并返還手機的相關支出。然而,鑒于劉某凱的侵占意圖及未妥善保管的行為,并惡意刪除手機的原始資料,故劉某凱無權取得張某敏支付保管手機之費用,其保有張某敏支付的300元費用已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當向張某敏返還。
其二,關于劉某凱刪除張某敏手機中存儲的信息應當承擔何種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以及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均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敏的手機資料中存儲了張某敏家人照片及其他通訊信息等大量信息。劉某凱刪除上述資料的行為侵害了張某敏的人格權益,不僅導致張某敏手機無法正常使用,還造成了其個人資料的永久丟失。張某敏為恢復手機資料及繼續使用手機,花費了699元進行修理卻未能成功,此行為屬于為挽回損失而采取的自救措施,其費用支出合理且必要。因此,該筆費用應由侵權人劉某凱予以賠償。劉某凱侵害張某敏的人格權益,雖未造成其財產性損害,但張某敏的上述資料中的通訊信息系其正常人際交往中的重要資料,照片資料亦系記載其個人及家人人生經歷的重要載體,該項資料的刪除會造成其人際交往的不便,過往難以追憶的缺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綜合考慮劉某凱的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以及個人侵權的具體情況,酌情判令劉某凱賠償張某敏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裁判要旨
1.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若拾得人存在侵占遺失物的不當行為,不僅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而且對于已經取得的保管費、酬金等,還應當依法承擔返還責任。
2.手機及其他電子平臺上存儲的自己及近親屬照片、通訊信息,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保護范圍。拾得人基于侵占目的,惡意刪除上述資料及信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拾得人的過錯程度、具體侵權情形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綜合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第316條、第317條、第985條、第991條、第1034條、第116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5條
一審: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 (2024)魯0522民初934號民事判決(2024年6月11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9日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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