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散晉
大清“末代皇帝”溥儀在天津打過兩次官司。其中和文繡的離婚案件更具轟動效應,雖然也經歷了法院的相關程序,但最終畢竟還是調解結案。而另外的一起案件則跟債務追償有關。
無本無息 “肉包子打狗”
昔時,天津興業銀行的股東均為北洋政商界的高層人物。其股東陳光遠,天津武清人,曾擔任江西督軍;股東龔心湛,擔任過民國內閣總理;股東王廷楨,天津大直沽人,曾是長江巡閱副使……末代皇帝和民國軍閥都曾到天津做下野寓公,發生糾紛,也頗有看點。因此,整個案件當屬轟動一時。這起案件經歷了完整的訴訟程序,天津地方法院出具判決書,最終溥儀完勝。
天津興業銀行前身為察哈爾興業銀行,1921年1月1日,天津興業銀行成立,辦公地址最初在鍋店街,后遷至法租界六號路(今哈爾濱道)。這家銀行注冊資金200萬元,實際股金僅有50萬元,卻以高利率吸引官僚、軍閥前來投資。溥儀在天津居住期間,經人介紹,于1928年10月18日,以“浩然堂”的名義存入天津興業銀行八萬元大洋,接著又在同月19日存入一萬元,總共九萬元,約定利息是每月八厘五毫。
天有不測風云。此后興業銀行未換領新營業執照,抵押放款也未能收回,期間大股東陳光遠也因故無心經營。1929年經董事會及股東研究決定于7月1日停止營業,成立清理處辦理清理事務。消息傳出,輿論大嘩。溥儀立即趕到天津興業銀行提取存款,誰知他辦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不僅本金不能收回,且從1928年10月開始也不支付利息。百般催討無果之下,溥儀只好到天津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索要本息。
原浙江興業銀行天津分行大樓
想當初在銀行存款都須有個“堂記”,溥儀字耀之,號浩然,所以案件的原告為“浩然堂溥浩然”。溥儀的代理律師分別為林棨、林廷琛和謝道仁等三人,而被告興業銀行和幾位股東的代理人中也不乏當時天津的李懷亮、金殿選等知名律師。
經過一番審議,天津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天津興業銀行應償還原告洋九萬元,其中八萬元應自民國17年10月18日起,一萬元自同月19日起,均至執行終結日止,按月利八厘五毫給付利息”,并且如“天津興業銀行財產不足供清償時,其差額應由被告陳光遠、阮忠極、王廷楨、李廷魁、劉承蔭、張樹元、龔心湛、倪道杰、謝宗華、李榮貴、袁振黃、謝廷綬、劉雋聲負連合分擔清償之責”。陳光遠等十三位是天津興業銀行的股東,他們負連合分擔清償之責意思就是連帶責任,即如果當時的天津興業銀行償還不了溥儀的九萬大洋,十三位股東要從家里拿錢一起償還給溥儀,差多少補多少。股東之一的李榮貴兼任天津興業銀行的總經理,宋葆華作為興業銀行的副經理“負清理償還之責”。
有理有據 “烏龜怕鐵錘”
1927年,天津繁華的法界金融街
彼時天津興業銀行經營不善氣數已盡,掛出“免戰牌”暫停營業。銀行機構按照約定償還儲戶本息,本是天經地義,但是天津興業銀行辯解稱該行資金一時周轉不靈,而且溥儀曾有過接受其分期還款的提議,這次起訴是對“分期還款”的反悔。
案件的焦點問題其實在于天津興業銀行的股東是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十三位股東當然不會輕易就范,阮忠極、謝廷綬、李廷魁、劉承蔭、謝宗華、袁振黃、劉雋聲以及副經理宋葆華等人經合法傳喚,并沒出席出庭,估計這些人并非不重視,他們或許是覺得作為公司股東本來就不應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幾位出庭的股東代理人聚首一核計,達成的意見是:天津興業銀行合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原告的存款當然應該由銀行償還。
天津地方法院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指出:“天津興業銀行既不能提出財政部執照以證明其已依法注冊,則雖名為股份公司仍難認為法人有獨立之人格。原告認天津興業銀行為合伙團體,求其償還存款本利,并求就該行合伙財產執行不足供清償時,其差額令由被告陳光遠等依合伙法則負連合分擔之責,委無不當。”其意為天津興業銀行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依法注冊——既然沒有注冊,法院認為天津興業銀行自稱是股份公司的說法不能成立,即認可了原告認為天津興業銀行只是一個合伙團體,而按照合伙條例,合伙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和銀行一起負有償還責任。
蓋棺定論,天津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于1929年10月19日做出上述判決。
豈料,天津興業銀行股東倪道杰與陳光遠先后提出上訴。其中倪道杰提出于1927年和1928年將股票轉讓,已經失去董事資格,撇清自己與本案無關;陳光遠提出,銀行系合法注冊股份公司,按規定,有限公司欠債,只就自身財產清償,股東不負責任。此后,溥儀委托律師進行抗辯。1930年,河北省高等法院接受控辯雙方的陳述,并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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