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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糾紛領域,戀愛關系中的財產交易往往因情感因素摻雜而產生復雜爭議。本案中,當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財產返還問題訴至法院,其裁判結果對于厘清戀愛期間財產關系具有典型參考意義。
案情梳理
(一)戀愛關系與房產交易背景
陳遠與林悅于 2022 年初建立戀愛關系。2022年 6 月 16 日,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遠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一號房屋(坐落于大興區)以 130 萬元價格出售給林悅 。合同簽訂當日,該房屋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林悅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2023 年,陳遠發現林悅已于 2022 年 11 月與他人登記結婚,且在婚后至 2024 年 4 月期間仍向其索要生活費。雙方就戀愛關系存續期間的金錢往來及房屋權屬問題產生爭議,陳遠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因未達刑事立案標準撤案,繼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遠):
以林悅存在欺詐行為致使其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請求撤銷 2022 年 6 月 16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要求林悅配合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回其名下,相關稅費由林悅承擔;
判令林悅騰退并返還房屋;
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由林悅承擔 。
被告抗辯(林悅):
認為合同系雙方自愿簽署,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事由;
主張其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向陳遠轉賬 150 萬元用于支付房款,且轉賬金額高于合同約定,不存在欺騙行為;
否認房屋交易與結婚彩禮相關,稱過戶行為系陳遠對過往戀愛關系的補償 。
反訴請求(林悅):若合同被撤銷,要求陳遠返還 166 萬元,包括 150 萬元房款及 16 萬元稅費和土地出讓金,并強調陳遠贈與的 100 萬元黃金不能抵扣返還購房款 。
反訴抗辯(陳遠):表示 16 萬元稅費和土地出讓金已支付給稅務部門,150 萬元房款已通過黃金和現金方式返還,不同意林悅的反訴請求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與交易:一號房屋原登記在陳遠名下,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但付款期限附件未作約定 。
房款支付爭議:林悅提供轉賬記錄證明支付 150 萬元房款;陳遠主張其中 100 萬元用于購買黃金交付林悅作嫁妝,部分以現金償還借款及支付尾款,然未能提供現金交付證據 。
稅費支付:林悅通過他人轉賬 16 萬元用于繳納稅費,陳遠認可收款,但部分款項用途無明確證據佐證。
戀愛關系認定:陳遠稱 2022 年 2 月確立戀愛關系,2023 年 4 月發現林悅已婚;林悅則表示雙方曾于 2013 年戀愛,2022 年 1 -9 月期間有結婚意向 。
房屋價值:雙方均認可簽約時房屋市場價值超過 320 萬元,顯著高于合同約定價格。
刑事案件結果:陳遠曾就林悅涉嫌詐騙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后因無犯罪事實予以撤案 。
案件分析
(一)合同可撤銷的法律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需考量主觀與客觀因素 。本案中:
主觀因素:戀愛關系可能影響陳遠對房屋交易價格的判斷,存在以低價售房或贈與作為彩禮的可能性;
客觀因素:房屋簽約價格 130 萬元與市場價值 320 萬元以上存在巨大差距,且雙方戀愛關系在合同簽訂后短期內結束 。綜合判斷,涉案合同訂立時構成顯失公平,陳遠依法享有撤銷權。
(二)舉證責任分配與事實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雙方需對各自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林悅雖主張 150萬元為房款,但未能證明陳遠對 100 萬元黃金存在贈與合意;陳遠未能就現金還款提供有效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撤銷后的財產處理規則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被撤銷后,雙方應相互返還財產 。林悅作為房屋現產權人,需配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并騰退房屋;陳遠則應返還剩余 50 萬元房款及 16 萬元稅費,該處理方式遵循公平原則與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陳遠與林悅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林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陳遠名下;
林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退并返還一號房屋;
陳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林悅購房款及稅費共計 66 萬元 。
案件啟示
(一)規范戀愛期間財產交易行為
涉及房產、大額資金等重大財產交易時,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財產性質、權利義務及交易條件,避免因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
(二)強化證據留存意識
轉賬記錄、合同附件、溝通記錄等均為重要證據,建議采用書面或電子數據形式固定,確保在糾紛發生時能夠有效舉證。
(三)重視法律關系明確界定
贈與、買賣、彩禮等法律關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顯著差異,進行財產交易前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防范法律風險 。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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