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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丈夫離世后,一套房子竟引發妻子與繼子女的激烈交鋒!妻子主張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過戶合同無效;繼子女堅稱房子實際出資人另有其人,過戶合理合法。這場房產糾紛中,究竟誰的主張能得到法院支持?背后又隱藏著哪些法律門道?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房產概況
1986 年 5 月 9 日,李明遠與周慧蘭登記結婚,組建再婚家庭 。李明遠育有子女四人,分別為長子李浩然、次子李宏業、女兒李靜雯和李雅琴;周慧蘭育有女兒吳芳。2022 年 9 月 4 日,李明遠因病去世。此前,一套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一號房屋成為家庭矛盾的焦點。性質為商品房,2018 年 12 月 7 日登記在李明遠名下,2019 年 3 月 6 日變更登記至李浩然名下。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周慧蘭):
請求確認 2019 年 3 月 5 日李明遠與李浩然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李浩然將一號房屋所有權恢復登記至李明遠名下 。周慧蘭認為,該房屋購于自己與李明遠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明遠未經其同意擅自將房屋過戶給李浩然,且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雙方無真實買賣意思,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
被告抗辯(李浩然、李宏業、李靜雯、李雅琴):
李浩然辯稱,一號房屋實際購買人和出資人是自己,購房款、契稅均由自己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自己占有使用,李明遠僅是名義產權人。2019 年的過戶行為是將房屋權利歸位,周慧蘭對過戶一事知情且配合,訴訟已過時效,且吳芳與李明遠未形成撫養關系,無權參與訴訟;
李宏業、李靜雯、李雅琴支持李浩然的意見,還提出周慧蘭非合同當事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
第三人意見(吳芳):同意周慧蘭的訴訟請求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購房與過戶過程:2018 年 6 月 6 日,甲公司與李明遠簽訂合同,以 770229 元出售一號房屋;2019 年 3 月 5 日,李明遠與李浩然簽訂合同,以 410000 元將房屋售予李浩然,次日完成過戶 。
出資證明:李浩然提交銀行轉賬記錄,顯示 2018 年 6 月 6 日向李明遠賬戶轉入800000 元用于支付購房款,契稅等費用也由該款項支付 。
房屋使用情況:李浩然提供裝修協議、物業費及供暖費收據,證明自己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實際居住至今 。
證人證言:李浩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試圖證明周慧蘭對過戶知情并配合,但證人與李浩然存在親屬關系 。
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法律關系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認定民事法律關系需結合締約背景、履行行為等因素 。本案中,李浩然提供的購房款支付記錄、房屋使用證據,結合其與李明遠的父子關系,使“借名買房” 法律關系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 。雖然房屋登記在李明遠名下,但實際出資和使用情況表明李浩然才是真實權利人 。
(二)合同效力判斷
周慧蘭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是無權處分、惡意串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反駁 “借名買房” 事實 。李明遠與李浩然以買賣形式完成過戶,本質是履行借名買房約定,并非真實買賣關系。且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
(三)主體資格與訴訟時效
被告提出周慧蘭非合同當事人、不具原告資格,以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 。但因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周慧蘭與合同存在利害關系,具備原告資格。不過,其未能有效證明對過戶不知情,訴訟時效抗辯部分成立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周慧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基于借名買房法律關系的認定,確認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維護了實際權利人李浩然的權益。
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需謹慎
借名買房存在風險,實際出資人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權屬、出資方式等內容 。若未約定,一旦產生糾紛,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借名事實。
(二)夫妻財產處置要合規
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處分可能引發糾紛 。處置前應協商一致,避免事后產生爭議 。
(三)保留關鍵證據
在房產交易、家庭財產糾紛中,出資憑證、使用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至關重要 。日常應妥善保存,以便在糾紛發生時維護自身權益 。
(四)及時行使權利
發現權益受損,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注意訴訟時效,避免因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 。
房產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家庭關系和法律問題。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或想提前規避風險,歡迎留言或私信,專業律師團隊將為您提供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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