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經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復,沈先生等人的承包地被納入征收范圍。11月,市政府發布了征用土地方案通告,公告了拆遷項目、拆遷范圍和拆遷補償標準。
2023年1月,市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再次公告了《關于某社區征地事項的方案》,公示了征地補償標準。經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多次協商溝通,但因補償過低,沈先生等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街道辦認為沈先生等人行為嚴重影響項目推進,2024年3月,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決定對沈先生土地進行拆遷補償并支付了款項。
為此,沈先生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shengtinglaw.com)尋求幫助,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沈先生提起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冀06行初192號
原告:沈某
審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訴求:撤銷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主要承辦律師
趙琳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本案中,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原告沈某未與其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具有作出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的法定職權。
某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載明,根據2023年1月《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關于陽關社區征地事項的方案》,對沈某所有的土地進行補償,補償安置費用已經支付。
但市政府既未提交《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關于某社區征地事項的方案》,亦未對于該方案的制定是否依法履行了相關程序提交證據。故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確定補償標準的主要證據不足。
關于被告提出給予原告相應貨幣補償的主張。經查,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將補償款轉至某市某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將補償款項轉至村民(居民)委員會,不能證明其已完成了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的法定職責。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