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01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期間,利用負責某品牌啤酒的二維碼有獎銷售宣傳活動的職務便利,擅自修改中獎二維碼和獎金數額,后通過數個微信進行掃碼領取獎金并占為已有(獎金為啤酒企業委托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自2022年11月至案發,李某共侵占約650萬元獎金。(來源:公安部官網)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欒某、韓某濤、鄭某峰三人共同出資成立藍田某康復醫院(非營利醫療機構)。在醫院運營期間,欒某等人與有關供應商通謀,抬高藥品購入價并高開發票,將醫院公戶資金轉入供應商賬戶,之后供貨商以現金、轉賬的方式將高開部分資金返還,并被欒某等人瓜分。截至案發,欒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占有供應商返款600余萬元。(來源:公安部官網)
02 報案材料
證明單位性質的相關材料:
企業登記材料(含股東及出資情況)及營業執照。
證明被控告人身份及崗位職權的相關材料:
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或授權委托書等(雙方若無書面合同,可提供領取工資薪酬的證明、聘請書、董事會決議等可以證明形成事實上雇傭關系的證據材料);被控告人任職具體崗位及職務證明(如勞動合同、聘書、公司章程等規定的職權內容)。
單位財產損失情況:
已歸單位所有的財物,由單位出具物權證明;由單位承擔保管、運輸、使用中的財物,由單位出具服務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本單位有權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財物,如本單位擁有債權尚未收歸所有的財物,由單位出具債權證明。
證明被控告人侵占事實的相關材料:
占有單位財物的具體時間、金額數量、用途和去向(相關財務賬冊、記賬憑證、票據等);侵占手段(通過主管、管理、經手、保管本單位財物的權力實施侵占行為)。
03 防范建議
制度建議:
企業應定期更新和完善內部管理流程,形成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與互相監督制衡。
審計與監管:
通過引入常規性的審計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企業還可以通過聘用律師、專業審計人員對經營進行合規把控,及時發現風險。
普法培訓:
企業應當加強數據合規、法務和財務監管措施,提高員工守法意識、及時糾正不正之風,營造規范管理的企業文化。
資料:青浦警壇
編輯:李璨(名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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