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13426037149) 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套承載家族過往的安置房,卻讓親人因居住權對簿公堂。被安置人是否天然享有居住權?出資購房又能否改變權益歸屬?今天,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為你揭開拆遷安置與遺產繼承背后的法律玄機。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劉永昌與趙淑珍是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分別為兒子劉建強、劉建民、劉建偉,女兒劉建芳 。劉建強與妻子孫曉霞育有兒子劉陽;劉建偉的兒子是劉昊。2021 年 12 月 2日,趙淑珍離世;2022 年 8 月 28 日,劉永昌也離開了人世 。這場糾紛的焦點 —— 一號房屋,源于 2002 年劉永昌承租的公房拆遷,經回遷安置購買后登記在劉永昌名下,而圍繞它的居住權歸屬,引發了家族內部的激烈爭議。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劉建強、孫曉霞、劉陽、劉昊):四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 。他們指出,2002 年公房拆遷時,拆遷協議明確將他們列為被安置人,且購房價格因安置人口享受了優惠政策 。若沒有他們作為被安置人,不可能獲得 97 余平方米的三居室 。此前,雙方在街道司法所調解未果,為維護權益,只能訴諸法律 。
被告抗辯(劉建民):劉建民承認親屬關系屬實,但表示涉案房屋實際由四兄妹共同出資購買,原告主張的安置利益與其出資不符。房屋產權原由父母持有,去世時未留遺囑,目前房屋空置,原告權益未受損害 。此外,他還指責劉建強未盡贍養義務,多次阻撓父母立遺囑,且劉建強一家此前已獲得另一處平房拆遷安置,劉昊也不在此居住,四人屬于“空掛戶”,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 。
第三人意見:
劉建芳:認可原告有權居住使用一號房屋,自己在購房時實際出資 3 萬元。
劉建偉:確認四原告曾在房屋內實際居住,自己也出資 3 萬元,父母同樣有出資,希望法院依法判決居住權問題。
(三)關鍵事實認定
拆遷安置情況:2002 年,甲公司(北京)對角灣地區進行危舊房改造。劉永昌作為代表,與甲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被安置人口為六人(包括劉永昌、趙淑珍、劉建強、孫曉霞、劉陽、劉昊),并購買三居室一套(即一號房屋),購房價格因安置人口因素享受優惠。
房屋權屬: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劉永昌名下,二老去世后成為遺產 。
出資與居住爭議:劉建民主張共同出資,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劉建強等四原告曾在房屋居住,劉昊目前雖未居住,但戶籍在拆遷安置范圍內。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民事權益保護、居住權、共有財產等相關規定,核心審查被安置人權益與房屋居住權的關聯性。
(二)爭議焦點解析
被安置人是否享有居住權:根據拆遷協議,四原告作為明確列明的被安置人,且購房價格因安置人口數量享受優惠,這表明他們對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貢獻。從法律角度,被安置人基于拆遷安置協議,天然享有對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該權益受法律保護 。
出資與居住權的關系:劉建民雖主張共同出資,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 。即便存在出資事實,在拆遷安置中,被安置人的身份權益優先于出資因素。出資僅涉及房屋購買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對抗被安置人基于協議取得的居住權 。
遺產繼承與居住權共存:一號房屋在劉永昌夫婦去世后成為遺產,劉建強作為繼承人,對房屋享有共有權,而共有權本身包含居住使用等權能。這意味著,無論從被安置人身份,還是繼承人身份,劉建強等四原告都有權居住使用該房屋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原告劉建強、孫曉霞、劉陽、劉昊對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 。
案件啟示
(一)拆遷安置權益要明確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被安置人務必確認自己的權益是否在協議中清晰體現 。保留好拆遷協議、安置文件等資料,避免日后因權益歸屬產生糾紛。若涉及多人出資購房,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
(二)居住權與所有權有別
居住權是獨立于所有權的用益物權,即便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符合條件的被安置人、承租人等仍可能享有居住權。在家庭房產分配中,要區分不同權利性質,避免混淆導致矛盾 。
(三)家庭財產糾紛早規劃
涉及家族房產、遺產等問題,建議提前通過協議、遺囑等方式明確分配方案 。日常相處中,注重保留出資、贍養等相關證據,遇到糾紛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
拆遷安置與遺產繼承糾紛往往牽扯復雜的家庭關系和法律問題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或對居住權、房產分配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