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我們恭喜鄧紫棋!
2024年1月16日,鄧紫棋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的一紙版權聲明,在當時掀起了一股輿論風波。彼時,正值鄧紫棋全球巡演項目“I AM GLORIA”啟動。
在聲明中,蜂鳥音樂宣稱擁有鄧紫棋103首歌曲的詞曲、錄音及表演者權,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翻唱、復制或商業使用。這一舉動,直接切斷了鄧紫棋演唱《泡沫》《光年之外》等代表作的合法性,甚至威脅到她未來音樂生涯的根基。
然而,就在今日,蜂鳥音樂收到了來自鄧紫棋一記最強大的反擊——鄧紫棋的“重錄版”《I AM GLORIA》正式登陸音樂平臺,再度引發輿論的軒然大波,多個話題相繼登上熱搜,包括“鄧紫棋六年沒有收到版稅”、“眾星發文挺鄧紫棋”、“鄧紫棋回復李榮浩”、“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的訴訟還沒有結果”等。
平臺資料顯示,這張重制專輯收錄了10首經典作品+2首Bonus曲,流媒體平臺上,專輯所屬的唱片公司,正是她的個人工作室“G Nation”。(回顧:)
專輯收錄了《泡沫》《睡公主》《回憶的沙漏》等經典作品,但通過重新編曲、演唱,賦予歌曲新的生命力。顯然,《I AM GLORIA》重錄版的誕生,也是一次敘事的重構。在專輯文案中,鄧紫棋強調:“這不是一個復仇的故事,而是一個死而復活、失而復得的故事。”
毫無疑問的是,鄧紫棋是華語樂壇新生代中最具有市場號召力的歌手。作為創作型女歌手,她的歌詞直擊人心和痛點,兼具女性主義覺醒(如《差不多姑娘》批判容貌焦慮)與時代觀察(如《Walk on Water》傳遞抗爭精神);在現場方面,她的“鐵肺”讓演唱會成為“行走的CD機”,甚至很多LIVE版能超越錄音室的熱度。
鄧紫棋完全屬于“老天爺賞飯吃”的類型,天賦才華,打破了華語樂壇女歌手市場受限的偏見,演唱會門票溢價率超300%,遠超純唱將型歌手。
去年,鄧紫棋以25億票房總收入成為年度演唱會票房冠軍;2025年以來,“IAMGLORIA”巡演票房突破4.24億美元(約30.4億人民幣),超越麥當娜的“Sticky & Sweet Tour”,成為全球史上票房第四高的女性藝人巡演。(回顧:)
作為創作型女歌手,鄧紫棋的音樂天賦早在少年時期便顯露無遺。
13歲時,鄧紫棋創作出人生第一首完整詞曲作品《睡公主》,無意中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詞家協會(CASH),為自己埋下未來重錄專輯的伏筆。2008年,16歲的鄧紫棋簽約蜂鳥音樂,發行首張專輯《G.E.M.》,成為香港樂壇最年輕的新人獎得主。2011年,她成為第一個在香港紅館開唱的90后女歌手。2014年,鄧紫棋憑借《我是歌手第二季》亞軍迅速在內地走紅。
鄧紫棋的崛起背后,蜂鳥音樂CEO張丹有著“伯樂之恩”。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矛盾本質是資源分配權、控制權與個人發展訴求的沖突,涉及合同條款、商業利益、職業規劃等多維度博弈,好聚好散的有、恩斷義絕的有、不斷續簽一輩子合作的也有。
鄧紫棋走紅后,商業價值迅速飆升,與蜂鳥音樂本應是一段“互相成就”的佳話,但這段關系在2019年徹底破裂。
鄧紫棋在社交媒體長文中透露,15歲簽約時,合約由母親代簽,且為全英文版本。母親因不擅英語,僅憑信任簽署合同,卻未意識到其中隱藏的“版權陷阱”:鄧紫棋創作的歌曲著作權歸屬蜂鳥音樂,她僅享有版稅分成。
這一漏洞導致鄧紫棋在解約后陷入被動。蜂鳥音樂不僅擁有她103首歌曲的著作權,甚至將“鄧紫棋”和“G.E.M.”注冊為商標,限制她使用藝名,但目前查詢來看,很多商標處于“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的狀態。
區別于泰勒·斯威夫特和吳青峰的案例,霉霉從一開始便掌握詞曲版權,僅授權第三方代理;而在吳青峰與林暐哲的糾紛中,詞曲授權也較為清晰。而在鄧紫棋的案例中,她的詞曲在合約中屬于被“買斷”的情況。(回顧:)
2019年成立個人工作室解約后,鄧紫棋的職業生涯陷入短暫的停滯。剛開始的商演、綜藝銳減,個人演唱會從2019年4月后完全停頓,直到2023年12月才重啟。
在這期間,2022年,鄧紫棋發行了個人第八張全創作專輯《啟示錄》,首創14集MV音樂連續劇。在鄧紫棋的職業生涯中,三年中僅發行一張專輯,算是創下出道以來最長空檔期。
蜂鳥音樂的“版權封鎖”不僅切斷了她的收入來源,更讓她陷入“無法演唱自己作品”的困境。
鄧紫棋很難抗爭,在香港版權法體系下,她難以找到重錄舊作的法律依據。直到2023年7月,一位熟悉大陸《著作權法》的專家加入團隊,才為她打開突破口。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若音樂作品首次錄制或發行時未明示禁止他人錄音使用,創作者可通過“法定許可”制度重錄,僅需支付法定報酬。鄧紫棋團隊迅速公證,證明除《新的心跳》《童話休止符》兩張專輯外,其余作品均未明示禁止重錄。
這也是為什么蜂鳥音樂會在2024年1月匆忙補發聲明,但為時已晚。
更戲劇性的是,鄧紫棋14歲時加入CASH協會的舉動,成為重錄專輯的關鍵。根據協會規則,她所創作歌曲的“公開表演”、“廣播權”、“網絡傳播”等權利由CASH代管,且不受蜂鳥音樂合約約束。這意味著,鄧紫棋不僅擁有重錄權,還能合法將歌曲上架全球平臺。
“一個懵懂幼稚的舉動,竟成為我與親生‘孩子’重逢的關鍵。”鄧紫棋在長文中感慨,這一“天無絕人之路”的轉折點,成為老天對她音樂初心的回饋。
需要注意的是,官司并沒有結束,版權并沒有拿回來,只是找到了可以支持部分歌曲重錄的合法通道。此外,即便沒有重制的舊版本歌曲還在源源不斷產生收益,由于版權訴訟凍結,暫時無法回到鄧紫棋手中,一旦到了訴訟結束的那一天,舊版歌曲所產生的版稅依然還是要給創作者本人結算。
鄧紫棋的抗爭,也展現了粉絲經濟的力量。
今日,重制版上線的消息發布后,歌迷們感到十分欣慰又感動,更有同時是霉霉和鄧紫棋的歌迷,在看到這個消息后激動不已,在社交媒體上奔走相告。
“原版在未回歸鄧紫棋本人之前先不要聽了!希望大家多多支持G.E.M鄧紫棋2025《I AM GLORIA》重錄專輯!支持每一位創作者奮力地重新發出聲音。”
鄧紫棋的粉絲群體龐大且忠誠,包括二三四線城市,顯示出在國民度上強大的滲透力。在演唱會現場,鄧紫棋常與粉絲互動,下了演唱會就做直播,非常接地氣。在抖音、微博和小紅書上,鄧紫棋的演唱會片段傳播熱度也很高,譬如,光貴陽演唱會現場哽咽片段,在24小時內播放量就破億。
這六年來,鄧紫棋與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之間的訴訟博弈堪稱漫長。這個案例會促使音樂人在簽約之時,更加關注自身版權權益的保護,也會促使經紀公司反思與藝人的合作模式。
譬如,從不紅到紅,經紀公司可主動引入階梯式分成的模式,不同階段分成比例不同。尤其是當藝人的事業取得巨大突破時,可引入工作室投資模式或者資本合伙人制。再比如,重大決策方面,如形象定位、項目選擇等,要建立共同決策機制,通過坦誠交流,及時解決潛在矛盾,避免問題積累。
總而言之,經紀公司與當紅藝人之間不再可能是“控制-被控制”的關系,現在市面上能走得長久的還是利益深度捆綁的合作伙伴關系,一起共同把事業做大。
以下為鄧紫棋發布的全文:
這不是一個復仇的故事,而是一個死而復活、失而復得的故事!
我是G.E.M.鄧紫棋,一名創作歌手。
我從小熱愛音樂,13歲時創作出人生第一首完整的詞曲作品《睡公主》。小小的我滿腔熱血,整天在網上搜尋關于作曲作詞的知識,沒多久便發現一個叫“香港作曲及作詞家協會”(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簡稱CASH)的機構。那時我年少幼稚,輕易被協會名稱里“作曲及作詞家”這種字眼迷住,覺得簡直太酷了,便懵懵懂懂加入了協會。
15歲時,我遇到了前公司。由于當時未成年,合約由母親代談,也必須有母親共同簽署。母親不擅英語,合約卻是全英文的,當年僅憑信任,母親以為我那些創作的版權真如口頭闡述給她的那樣,將是屬于我的,便同意讓我簽下合約。然而許多年后,我突然發現原來合約所寫的并非如我母親以為的那樣。原來我創作的歌曲,著作權根本不在我的手里,只有版稅會來到我手上......
先給大家科普一下“版權”和“版稅”的區別。
一首歌曲的權利至少分兩個層面,一是音樂作品著作權,二是錄音制作者權。著作權,保障的是詞曲創作;錄音制作者權,保障的則是一首創作被錄制后的錄音制品。兩種權利各有對應的版稅。
就我的創作而言,著作權可被理解為孩子的撫養權,關于我的音樂作品要授權給誰、在什么情況下被使用之類的種種問題;而版稅,則是我身為詞曲作者,在音樂作品授權的收入里,獲得我相應的部分。
想像這個處境:你簽約多年后,突然發現那些你親手孕育的“孩子”,原來他們的撫養權根本不在你這里,意思是,即便歌曲是你寫的,別人卻有可能禁止你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你親手寫的歌……?!
說實話,在我發現的當下,感覺簡直如雷轟頂。
但即便再驚訝,合約上畢竟有我和母親的簽名,我能做的只有在2019年與前公司解約的訴訟里,同時還原這部分的真相。身在法治社會,那一題誰熟誰非,目前雙方還在等待法律給出結果,所以那不是我今天故事的重點,只是作為一個背景。
再給大家另一個背景:訴訟至今已持續六年多,真漫長。那“漫長”卻不僅是因為歷時許久,更是因為那是個極其考驗心志的過程。試想一下,如果你已經六年零八個月,沒有收到應得的工資,你會怎樣?
是的,盡管著作權的歸屬仍存在爭議,我作為作者以及演唱者,理應擁有相應部分的版稅收入,這一點于法于理也無容置疑。但過去的六年多以來,大家一次次聽《泡沫》、《光年之外》、《我的秘密》等許許多多的歌曲,各大平臺一年年給我前公司結算版稅,那當中包括一筆又一筆屬于我的合法版稅,因為訴訟我卻從未收到過一分一毫。
別看我常常好像很積極陽光,說實話,我也有過深深不忿的時候。但“不忿”這種情緒,除了蠶食自己的心靈、影響自己心身健康之外,真的什么好處都沒有。太陽照樣升起,生活還得繼續。
這一路上,我必須實踐我常掛在嘴邊的:“如果暫時改變不了環境,那就改變自己的心境。”
于是我學習忍耐,咬緊牙關,努力累積新的曲庫、努力邁出新的腳步。新團隊、新身份、新專輯、新巡演、新小說……一切一切都需要學習,能做的我都做了。就連放下、原諒、甚至祝福。
只有一件事,我一直還沒做——重錄舊歌。
有人可能會問:對啊,既然那么多年沒有收到應得的版稅,何不干脆自己重錄一版呢?
那是因為,即便歌曲是你創作的,決定是否能重錄、是否能發行、是否能上架,必須有著作權法律上的依據。當年的合約,導致我的作品著作權歸屬至今不明,我雖保有署名權和部分版稅分成,卻一直還沒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重錄。
我曾真的以為,我可能會永遠與自己的“孩子”失散;我曾以為,對于我過去的創作,我只能被動地等在死胡同里。可也許人生就是要夠多轉折,才夠精彩。我終于親眼看見什么叫“天無絕人之路”!
由于我與前公司的訴訟是在香港展開的,我的法律團隊里一直只有熟悉香港特區和普通法系版權法的專家。2023年7月,奇跡發生了。一位熟悉我國大陸版權法的專家加入到我的法律團隊里,突然為我的黑夜帶來曙光: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發表的音樂作品,只要在首次錄制或發行錄音制品時未明示禁止他人錄音使用,任何人,包括創作者本人,便可以依法透過“法定許可”制度,在支付法定報酬的條件下進行重錄,無需獲得原著作權人許可。這是法律中所謂的“法定許可”條款,其設計目的,是為了避免音樂作品著作權壟斷,使創作者與公眾之間仍保有一定的流通與使用空間。
當時我們立刻對我以往的所有創作進行調查與公證,證明除《新的心跳》以及《童話休止符》兩張專輯外,我過去所有其他創作,均未在首次錄制或發行時明示禁止他人錄音使用!(這大概才導致我前公司在我善意通知之后,于2024年1月匆忙補發一次性的版權聲明。不遇,為時已晚,我們已完成公證,并依法保留所有證據。)
好戲還在后頭。我國的著作權法雖然讓我看見了重錄舊作的可能性,但要讓重錄版本能正式上架全球平臺、合法公開播放,還需要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簡稱“傳播權”)。而真正讓我得以將重錄版本進行全球合法上架并公播的,竟然是——我14歲時只因覺得酷而加入了CASH協會的天真舉動!由于加入了CASH協會,所有我所創作的歌曲,其“公開表演”、“廣播”、“網絡傳播”等權利都已交由CASH代為管理。而在我與前公司所簽的合約中也注明,這些由CASH持有的權利,全部不屬于前公司。這表示:無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傳播權等公開播放的權利仍然在我這邊!
換句話說,只要我能找到方法合法重錄,我就能合法讓這些歌曲上架全球平臺!
天知道,當我意識到這一切的安排竟是如此巧妙——我竟然被那個懵懂幼稚的小GLORIA,誤打誤撞地保護了時,我的眼淚是如何嘩嘩直流!我當然知道那不可能是巧合!不、可、能!那就是一種超自然的保護!那就是實實在在的——天無、絕人、之路!
一個自己年少時毫無心機的舉動,竟成為如今我與親生“孩子”重逢的關鍵;一個曾經讓我無比絕望的困境,竟成為一次讓我見證奇跡的機會!我深刻體會到,即便是“裂縫”,都只是光滲進生命的入口!(寫到這里,我的眼淚又控制不住了。我無法停止贊嘆,人生真的奇妙!感謝上帝!)
這就是《IAMGLORIA》重錄專輯誕生的因由。
10首精心挑選的創作+2首BONUS經典,這不是一個復仇的故事,而是一個死而復活、失而復得的故事。而我衷心希望,我的故事能鼓勵每一位走過死蔭幽谷的朋友,要相信,天無絕人之路,你會絕處逢生!我也希望,所有聽我音樂的朋友,能支持這一張重錄專輯,支持一位創作者奮力地重新發出聲音,支持一位母親竭力地把“孩子”尋回身邊!
感謝給我帶來了曙光的專家!
感謝把專家帶到我法律團隊里來的他!
感謝在天上一直默默看顧我的祂!
IAM GLORIA.
我真的見過光,所以我只想把光,反射出去!
撰文:安然一
排版:河清 / 審核: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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