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圖片查看欄目更多內容
為助力優化營商環境,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宜商法企通》欄目,為企業提供案例參考及研討會、講座成果等,開展風險防范宣傳,提升企業意識,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健康發展。2023年《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的頒布及《公司法》修訂后,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幫助企業了解法律新規規定,更好地防范法律風險,一中法院宜商法企通欄目將推出“小建議”系列。
胡騫
HUQIAN
商事審判庭
三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繼受自原《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其中規定了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的適用情形及行權條件,是實踐中法院的主要裁判依據。
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系新公司法的新增規定,增加了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致公司或中小股東利益受損的兜底條款,擴張了受壓迫股東回購請求權的法定情形,正式確立了股東壓迫情形下的回購救濟制度。
第一,利潤分配規定嚴苛,回購條件難以觸發。
實踐中,大股東既可以長期不召開股東會就分紅作出決議,也可以在第五年的時候通過賬務調整做虧公司阻卻連續盈利條件,甚至可以在第五年的時候作出股東會決議象征性進行分紅(1元),以規避連續五年盈利不分紅的觸發條件。在此情況下,小股東難以行使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實現成功退出公司。
第二,法律規定抽象原則,準確適用難度較大。
《公司法》中雖然規定了3種情形下的異議股東享有回購請求權,但對轉讓公司主要財產的界定、合理回購價格的確定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以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為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由于“主要財產”界定不明且公司轉讓主要財產事項并沒有納入股東會法定列示職權范圍,即公司轉讓主要財產完全可以不提請股東會決議。在此情形下,小股東甚至沒有對此決策事項投反對票的機會,也就不可能行使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小股東的權利難以得到及時救濟。此外,對將法律未列舉事由約定為回購事由并觸發回購的,實務中也爭議較大,有時甚至會以違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為由,認定約定無效。
案例
甲、乙分別持有A公司10%和90%的股權。20XX年,A公司在未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以132397589.63元的價格轉讓公司房產。同年,A公司委托案外人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A公司總資產296064800元,總負債30510700元,所有者權益265554000元。甲主張乙和A公司轉讓公司主要財產卻不召開股東會,致甲未能提出異議,該行為侵犯了甲的合法權益,故要求A公司回購股權。
法院認為,判斷是否屬于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主要財產,應當以轉讓財產是否導致公司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對公司的設立目的、存續等產生實質性影響,作為判斷的主要標準,以轉讓財產價值占公司資產的比重、轉讓的財產對公司正常經營和盈利的影響作為輔助性判斷依據。
首先,從轉讓房產價值占比角度來看,A公司轉讓的房產價值占公司實有資產價值的比重尚未達到50%,故認定其為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主要財產,依據尚不夠充分。
其次,從公司是否正常經營角度來看,A公司轉讓房產實際上是一次性兌現收益還是分期實現收益的商業判斷問題,A公司仍可將轉讓房產所得收益用于投資經營。甲對房產轉讓價格也未提出異議,因此不能就此認為公司利益受損、經營不可持續。
最后,從A公司的設立目的來看,A公司章程從未將公司經營業務范圍限定為從事自有房產的出租業務這一項,且甲在作為A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也曾出售房產獲取大量資金,因此A公司此次轉讓房產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違背公司設立目的。
綜上,A公司轉讓房產的行為并不足以被認定為公司法意義上的轉讓公司主要財產,甲不能據此獲得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權利。
第三,股東間信息不對稱,小股東依法維權難。
實踐中,小股東在公司經營及信息獲取中常常處于弱勢地位,在對回購請求權的實質要件進行舉證中,常有因證據不足或超出時限而敗訴的情況出現,導致回購請求權的救濟效果不佳。以公司合并、分立為例,根據《公司法》規定,需要依法召開股東會按照資本多數決原則來進行決議。但實踐中,大股東經常采取指示公司高管故意不通知小股東開會,按照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上述決議,使得小股東就上述事項客觀喪失投反對票的機會。當小股東發現股東會決議時,早已經超過了60日的回購協商期和90日的提起訴訟期限。即便小股東可以提起股東會決議瑕疵之訴進行權利救濟,卻也極大增加了小股東的維權成本。
第四,前置協商程序復雜,維權期限壓力大。
小股東提起請求公司回購股權之訴,需要履行協商前置程序。即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與公司主動協商股權回購具體事宜,協商內容包含但不限于股權回購的數量、價格、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內容。如在法定期限內協商未果,股東需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該90日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超過上述期限,受壓迫小股東要求回購股權的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無利不分”是公司利潤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則,但在實踐中普遍存在控股股東利用優勢地位實施“有利不分”的壓迫行為,致使中小股東的正當收益權無法實現。
為有效預防此類公司治理失衡,建議采取以下制度性安排:在公司設立階段即通過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機制進行系統性規范,具體包括利潤分配觸發條件、分配執行流程、分配比例標準及分配支付方式等核心要素。當公司達到章程預設的利潤分配觸發條件時,公司高管應勤勉地擬定分配預案并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對于控股股東持續實施超額保留利潤等權利濫用行為,中小股東可以及時啟動股權回購請求程序。
第二,雖然《公司法》沒有將轉讓公司主要財產納入股東會法定職權范圍,但也并未禁止全體股東約定一致通過章程的方式將公司轉讓主要或核心財產納入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
為此,建議通過初始章程明確公司轉讓主要或核心財產屬于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同時可以在公司章程明確界定公司主要或核心財產的范圍或金額標準。如公司要轉讓該財產,需要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根據章程規定進行表決通過,方可實施。此外,當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繞開股東會決議轉讓公司主要或核心財產時,小股東也要及時通過多種途徑表達反對意見。
案例
20XX年,B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明確由丙、丁、戊三位股東共同主持工作,確認全部財務收支、經營活動和開支、對外經濟行為必須通過申報并經全體股東共同聯合批簽才可執行,對重大資產轉讓要求以股東決議批準方式執行。但是,根據B公司與戊的往來函件,在實行聯合審批辦公制度之后,B公司對案涉二期資產進行了銷售,該資產轉讓從定價到轉讓,均未取得股東戊的同意,也未通知其參加股東會。
法院認為,本案從形式上看,戊未參加股東會,未通過投反對票的方式表達對股東會決議的異議。但是,《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保護異議股東的合法權益,之所以對投反對票作出規定,意在要求異議股東將反對意見向其他股東明示。本案中戊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無從了解股東會決議,并針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況且戊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時,明確表示反對二期資產轉讓,要求立即停止轉讓上述資產,B公司駁回了戊的申請,并繼續對二期資產進行轉讓,已經侵犯了戊的股東權益。因此,戊有權請求B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購其股權。
第三,鑒于《公司法》規定的股權回購法定情形原則性較強,建議可以通過初始章程規定股東啟動股權回購的條件、程序、股權回購作價機制、股權回購方式、回購價款支付等事項,保障中小股東在遭受控股股東壓迫時的股權回購請求權,暢通中小股東的退出機制。
如實際控制人通過董事、高管等主體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權益,小股東無法請求公司回購股權,可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在實際控制人通過間接控制董事、高管從事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時,中小股東既可追究董事、高管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要求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胡騫
值班編輯:郭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