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1歲獨身女子去世,法院判決其房產歸國家”引發爭議。
據報道,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數百萬的遺產,包括房產和銀行存款。趙女士終身未婚,父母也早已離世。由于她生前未立遺囑且沒有法定繼承人,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媽等多位親屬走上法庭,稱自己曾對趙女士有過不同程度的照顧與陪伴,主張遺產分配。
法院最終判決,趙女士的房產歸國家,其他遺產根據每個人對趙女士照顧多少進行分配。比如,趙女士的一位叔叔,經常帶她看病,在其去世的病歷上,“近親屬”寫的也是這位叔叔的名字。法院據此認為這位叔叔對趙女士照顧較多,判決其分得較高比例的遺產。
獨生女子去世,法院最終判決房產歸國家,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針對此事,北青網法治研究院副秘書長、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魏景峰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房產歸國家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該案例中,趙女士終身未婚且父母離世,其叔叔、舅舅等親屬并非法定繼承人,不能直接繼承遺產。民法典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趙女士的叔叔等親屬雖對其有照顧,但因趙女士生前獨自居住,親屬照顧相對有限,在銀行存款等遺產已按照顧程度適當分配給親屬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因此房產歸于國家是具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關于其他親屬分配問題,叔叔、姑姑等雖非法定繼承人,但因其生前對趙女士有照顧,可分得"適當遺產",法院根據照顧程度分配了部分銀行存款。這份判決具有合理性,在程序上遵循法定繼承規則,考慮照顧者權益,符合法律規定。
從結果上來看,判決體現了對善行的褒獎,維護了國家權益以及平衡了各方利益。該案同時提醒廣大老百姓要及時訂立遺囑,明確財產處置意愿,避免遺產爭議。同時本案也反映出,立法還存在完善空間,類似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官與民爭利”的爭論。實際上,在今后的立法中,可考慮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將其他親屬納入繼承序列,細化"適當遺產"標準,平衡各方利益,進而確保判決公平合理。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市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這起案件從直觀上看反映的是繼承領域的法律問題,深入分析其背景,也是社會發展、人們婚育觀念轉變后帶來的新情況,隨著社會的進步,當今人們的婚戀觀、生育觀愈發的多元化,特別是獨生子女如果不婚不育,就可能面臨百年之后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局面,這也給繼承立法帶來了新的思考和課題。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趙女士生前未立遺囑,這使得其遺產只能依據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但本案比較尷尬的是,趙女士獨身一人,在其親屬范圍內,沒有符合繼承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趙女士孑然一身,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近親屬,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媽等親屬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親屬,在沒有遺囑且不符合法定繼承情形下,房產歸國家所有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趙女士生前立有遺囑,明確遺產的分配對象和方式,那么就可以避免親屬之間的紛爭以及房產最終歸國家的結果,其實類似趙女士的情況早已不是個案,此前也有媒體報道過類似案例。這也提醒廣大民眾,尤其是像趙女士這樣財產狀況較為復雜的群體,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提前立有遺囑是非常必要的,可以確保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分配,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家庭矛盾。
該案給我們帶來了諸多啟示。首先,對于個人而言,特別是年老、多病、體弱的人,要盡量破除保守思想和傳統觀念,按照法律規定,提前規劃自己的財產繼承事宜,通過立遺囑等方式明確財產歸屬,避免身后財產糾紛。其次,親屬之間在照顧老人或其他親屬時,盡量保留相關證據,如醫療記錄、生活照料記錄等,以便在遇有遺產分配等問題時能夠提供有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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