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都為代持股權的分割問題頭疼。對于這個問題,李曉娟律師先說個核心結論:如果有證據證明代持關系的存在,代持的股權一般來說是不能當作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
代持股權有點類似于 “借名買房”。代持股權就是夫妻一方只是名義上的股東,也就是“張三”,真正的股東是背后的第三人,也就是 “李四”。
在法律層面,最高法的《公司法解釋三》講得很明白:只要代持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實際出資人是有權把股權要回來的。這就表明,代持的股權從本質上來說是屬于第三人的財產,不會因為登記在配偶名下,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
實務中,離婚涉及分割代持股權會存在三種情況,對于這三種情況,法院會有不同的認定。
1、能拿出代持完整額證據鏈,包括代持協議、出資憑證、第三人確定。這種情況法院會認定代持關系,不會對股權進行分割。
2、只有口頭約定,配偶主張是真投資,不是代持。那么法院會結合銀行流水、聊天記錄等進行佐證。如果沒有這些證據,股權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
3、如果代持期間獲得分紅,即便不分割股權,分紅收益也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如果代持關系成立,增值部分也不予分割。對于離婚前突擊補簽代持協議,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對此類問題,李曉娟律師給當事人兩點建議:
1、簽定書面代持協議,可以公證。這樣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自身權益,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
2、資金流轉要保留痕跡,避免用現金。向公司注資時,務必備注"某某(實際出資人)投資款"。清晰的資金流轉記錄能夠明確資金來源和用途,有效避免后續的糾紛。
代持股權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是個復雜的問題,關鍵環節記得取證留底,后續才能從容面對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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