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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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股權代持
在商業活動中,股權代持并不少見,出于各種原因,債務人可能會將自己的股權交由他人代持。
那么,債務人由他人代持的股權能強制執行嗎?債權人怎樣維權?
最高院在《成都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某(天津)投資有限公司等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執行程序僅審查財產權屬外觀,不處理實體代持爭議。除非代持人書面認可,否則債務人由他人代持的股權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被強制執行,需通過另案訴訟確認股權歸屬后再依法執行。
本案審查的焦點問題為,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凍結某丙公司名下股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原則上限于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關于能否執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除非登記權利人書面認可,否則不得執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財產。
本案中,案涉股權登記在第三人某丙公司名下,且某丙公司否認系代被執行人某乙公司持有股權,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凍結案涉股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某甲公司關于某丙公司代持被執行人股權的主張,依法可另循救濟途徑。
周軍律師提醒,最高院上述案例明確指出,執行程序僅審查財產權屬外觀,不處理實體代持爭議。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原則上限于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除非登記權利人書面認可,否則不得執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代持股權。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股權代持概念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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