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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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文字創意概念背景圖
新公司法實施后,之前因認繳制下注冊資金虛高的公司,有的會考慮實施減資以滿足法律規定。
那么,如果公司未按法律規定進行減資且導致在減資之前形成的債務不能得到清償時,公司股東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會議紀要》中明確:
公司在減資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情形,與股東利用公司減資而抽逃出資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違法減資的責任主體是公司,抽逃出資的責任主體是股東,故不能僅因公司減資程序違法就認定股東抽逃出資。
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本質上是股東侵犯公司財產權的行為,導致公司責任財產減少。如果公司減資過程中股東并未實際抽回資金,則屬于形式上的減資,即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雖然減少,但公司責任財產并未發生變化。這種情形下,雖然公司減資存在違法行為,應由相關管理機關對其實施一定的處罰,但股東并未利用公司減資程序實際抽回出資、侵犯公司財產權,亦未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因公司減資程序不合法就認定股東構成抽逃出資。
假設乙公司在減資過程中,未通知其債權人丙公司,在發布減資公告之后才召開股東會,未先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清理,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存在違法減資的情形。但在減資過程中,乙公司股東甲公司并未實際抽回資本,公司注冊資本雖然從5000萬元減至3000萬元,但其并未實際抽回2000萬元資金。即甲公司的行為并未導致乙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并未損害乙公司債權人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的減資是形式上的減資,如前述分析,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抽逃出資,丙公司依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追加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缺乏依據。
關于乙公司違法減資應承擔的責任問題。乙公司在減資過程中,違反了《公司法》關于減資的規定,應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于“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是本案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重點在于判斷乙公司股東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并進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不能認定其構成抽逃出資,則不能適用《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
周軍律師提醒,減資程序違法的形式減資是否構成抽逃出資,需結合減資性質、責任財產變動及債權人利益損害程度綜合判斷。若形式減資未導致公司責任財產減少且未損害債權人利益,僅因程序違法不構成抽逃出資,但需補正程序并承擔行政責任;若程序違法導致債權人喪失救濟機會或變相減少公司責任財產,則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股東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債權人需密切關注公司資本變動,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刑事違法犯罪創意配圖: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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