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1月15日對外發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回應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問題……出軌者可能直接失去孩子撫養權;一方大額打賞主播,離婚或面臨凈身出戶;技術性離婚逃避債務無所遁形;婚后父母購房可不予分割;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可撤銷。司法解釋共23條,旨在維護公序良俗,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引導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
德陽市婦聯在“三八”維權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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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推出《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
普法小貼士八期
今天推出第四期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
不得隨意撤銷
法條鏈接
第二十條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典型案例
小李和小王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二人共有的房屋給予女兒小小李。離婚后,房屋過戶前,小李反悔,請求法院撤銷“房屋給予女兒”的約定,法院不支持。小王可以要求小李繼續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如果房屋原來只登記在小李一人名下,《離婚協議》生效后,小李不僅沒把房屋過戶給女兒小小李,還把房屋擅自出賣給他人,導致無法再過戶給女兒的,小王可以要求小李賠償損失。
如果小李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小小李后,才發現小小李并非自己親生女兒,小李可以以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情形,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贈予”約定并要求重新分割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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