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如東一當爹的卻讓妻子冒充女兒的身份借錢,導致一家三口都坐上了被告席。記者9日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坑女兒”的民間借貸案件。
網絡示意圖
李某與肖某是朋友。肖某曾向李某借錢,但一直未還清。當其再次想要向李某借錢時,對方表示不信任肖某的還款能力,并稱,如果要借錢,就讓肖某的女兒孟某某來借。過后不久,“孟某某”添加了李某的微信,聲稱自己是肖某的女兒,其父要向李某借錢。在李某的指示下,“孟某某”通過微信發送了以孟某某自己名義借錢的借條,李某將借款通過微信轉賬給了“孟某某”。
眼看還款日期到了,肖某依然沒還錢。李某只得找上門去要債,但肖某的女兒孟某某卻表示,自己對此事毫不知情,其并未通過微信與李某聯系。李某大吃一驚,其通過核實微信轉賬電子憑證,這才發現與自己聯系的“孟某某”微信賬號綁定的其實是肖某妻子劉某的身份信息。李某無奈,只能將肖某一家三口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肖某承認,是其讓妻子劉某冒充女兒的身份向李某借錢,其夫妻二人是實際借款人,女兒對此毫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劉某以女兒的名義向李某借款,現無證據證明孟某某有向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李某在知曉實情后,亦認可借款人為肖某、劉某,故法院認定李某與肖某、劉某事后達成了借貸合意,判決肖某、劉某償還借款。因孟某某并非借款人,亦無證據表明其同意還款,故對李某要求孟某某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如今,民間借貸雙方通過微信借款、交付已成為普遍現象。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孟某某”發送微信借條,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日期等,本以為已萬無一失,沒想到微信的另一端不是孟某某而是劉某,其一開始就落入了“陷阱”。
本案中,肖某、劉某的行為雖有欺騙的性質,由于其事后承認自己是借款人,并非不準備償還借款,二人并無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尚未構成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實踐中,詐騙罪與債務糾紛的界限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法官提醒,在通過微信借款或進行其他交易往來時,要確認對方身份,并保留對方身份的證據、固定往來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材料,以為訴訟時備有充分的證據。
▌ 來源:南通發布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編輯:大個鵝
法律顧問: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鄭曉云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