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把自己的親生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 “你們生下我,卻沒能力養好我”,您覺得這官司該怎么判?
電影《何以為家》,12 歲的贊恩,家里窮得叮當響,父母還不停地生孩子。10 歲的妹妹被賣去當童養媳,他被逼得離家出走,最后居然把爸媽告上法庭,說 “你們既然養不了我們,為啥要生我們?”
你可能覺得這是電影編的,可現實中還真有這樣的事。2018年江西鷹潭就發生過這樣的事:熊大姐懷孕時做了四次四維彩超,結果醫生都說胎兒正常。可孩子出生兩個月就被查出嚴重先天性心臟病,搶救無效夭折。這對夫妻把醫院告了,要求賠150多萬。法院最后判決醫院承擔50%責任,賠了15萬多。你說這事兒能怪父母嗎?這種"錯誤出生"糾紛,我國每年要發生上千起。法律上到底該不該追究醫院責任?從偶然性和必然性來看,醫學檢查就像買彩票——能發現風險但保不準結果。像四維彩超,受多種因素影響,好多器官看不清,診斷準確率到不了100%。但如果醫生發現異常得明確告知,《民法典》第1219條白紙黑字寫著:醫生沒盡告知義務導致誤診,要擔責!就像成都那個案子,醫院沒告訴孕婦唐篩高風險,最終生下染色體缺陷患兒,結果判賠78萬。但要注意!要是缺陷是天生注定,醫院沒責任。
生命和生存哪個重要?
有人算過經濟賬:養個殘疾孩子要花200萬,不如不生。但你知道嗎?霍金21歲就癱瘓,卻解開了宇宙奧秘;海倫·凱勒又盲又聾,卻成為著名作家。法律不是計算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寫得明明白白:生存權與發展權是首要權利。
回到開頭的問題,為什么法院不支持孩子起訴父母?不是說父母生孩子沒錯,而是法律得守住一條底線,生命值得尊重。哪怕出生后有苦有難,那也是生命的一部分,法律不能因為 “可能有難” 就搶走 “生的機會”。
但法律也在提醒當父母的:生孩子不是小事,生下來就得負責。《民法典》第 1043 條說 “家庭要弘揚美德,重視文明建設”,生養孩子,是責任,更是對生命的敬畏。
我們誰的人生沒吃過苦?就像尼克·胡哲的例子,天生沒四肢卻成演講家,誰能預料?其實人生就像打牌,牌好不好是天意,但怎么打是我們的選擇。生命這出戲,再爛的劇本也能唱成滿堂彩!你說是不是這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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