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備受矚目的李鐵案二審迎來宣判時刻,法院最終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0年的判決。
從法律邏輯來看,李鐵案二審結果早在預料之中。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原則,在無檢察院抗訴或新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二審不會加重刑罰,因此結果集中在維持原判或縮短刑期。李鐵上訴核心圍繞“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認定與舉報立功情節。若法院認可其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受賄罪量刑或大幅降低;若認定其在擔任國足主教練期間,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托管理公共事務,具備公職屬性,則無法改變一審判決。而其舉報立功情節,經二審審查,未達法定從輕、減輕標準,加之一審犯罪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維持原判成為必然。
一審中,李鐵因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五宗罪,涉案金額高達1.2億元。依據司法實踐與數罪并罰原則,在各罪名刑期總和不超35年的情況下,最高可判處20年,一審法律適用準確,量刑合理合法。
這一判決意義深遠。為體育領域腐敗案件審理提供權威判例,完善職務犯罪認定與量刑標準;于社會層面,彰顯“反腐無禁區”決心,向足球等體育行業傳遞強烈警示,有力推動行業生態重塑,維護體育精神純粹性,增強公眾法治信心。
判決落定后,李鐵的服刑生活也將步入正軌。依據監獄管理規定,他需剃平頭或光頭,日常作息嚴格規律:清晨8點起床整理內務,上午、下午定時勞動,晚間集體觀看新聞聯播,10點準時熄燈。盡管可以在規定時間、地點,于獄警監督下參與踢球等文體活動,但自由受限的服刑生活與昔日風光形成鮮明對比。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即生效。若李鐵不服,仍可在判決生效6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將在3至6個月內審查,若原判確有錯誤,將啟動糾錯程序;若判決無誤,將依法駁回申訴。
李鐵案的全程審理與最終判決,告誡世人,無論身處何位,觸碰法律紅線必受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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