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原文:
“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八條是關于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購房出資的規定。
本條解釋注重實現父母權益與子女配偶一方權益的平衡保護,最大程度保護各方利益以達到公平合理。
1、在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下,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首先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房屋無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淡化房屋登記),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所有,同時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條文列舉的是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確定是否要給另一方相應補償。這里應當注意條文的用詞“確定是否”,也就是說,有些情況也可以不予補償,比如結婚時間很短、出資方子女對離婚沒有過錯等等。
2、在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均有出資的情況下,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這里要特別注意“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這個條件。
父母出資買房問題,從《民法典》第1062條到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第29條再到本條解釋,有不小的變化,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照最新解釋分析。有問題可以一對一咨詢我們專業婚姻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