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情況也錯綜復雜。其中一種特殊情況是,受害人本身的體質原因導致傷害程度加重,那么此時侵權人是否可以因此免責?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進行探討。
小李駕駛著自己的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路口轉彎時,由于沒有仔細觀察路況,與正在正常騎行電動車的老張發生碰撞。老張被撞倒在地,受傷嚴重,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
在治療過程中,醫生發現老張本身患有嚴重的骨質疏松癥,這一體質狀況使得他在此次事故中骨折的情況遠比正常人更為嚴重,治療和恢復的難度也大大增加,相應的醫療費用也大幅提高。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過勘查和分析,認定小李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老張出院后,將小李和小李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自己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所有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以及后續康復費用等各項損失。
保險公司提出,老張自身的骨質疏松癥對損害后果的加重有一定影響,應當相應減輕他們的賠償責任。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老張本身患有骨質疏松癥這一特殊體質,但這并非是他故意造成,也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此次交通事故是由小李的過錯行為直接導致,小李的侵權行為與老張所遭受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小李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老張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全部合理損失,駁回了保險公司關于減輕賠償責任的主張。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過錯認定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操作不當等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的情形。
在上述案例里,老張正常騎行電動車,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他的骨質疏松體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身體狀況,并非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不能將其等同于法律規定的過錯。因此,不能因為老張的特殊體質而減輕侵權人小李的責任。
2.因果關系角度: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關鍵要素。在本案例中,若沒有小李的違規駕駛行為,就不會發生老張被撞受傷這一損害后果。雖然老張的骨質疏松癥對傷害程度的加重有影響,但這只是事故發生后導致損害后果擴大的一個客觀因素,并非法律上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
從相當因果關系判斷標準來看,小李的侵權行為是造成老張損害的直接原因,符合“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生此種損害”的原則。所以,小李應當對老張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3.法律規定層面: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可以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但這里的過錯明確是指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而非客觀的體質狀況。同時,在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中,也沒有類似的免責或減責規定。所以,從法律規定角度,侵權人不能因受害人的特殊體質而免責。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即便受害人本身體質原因加重了傷害程度,只要受害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侵權人就不能以此為由免責,仍需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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