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法律適用,統一裁審標準,有效指導裁審實踐,推動勞動人事糾紛實質性化解,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之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津南法院由高志剛撰寫的一案例入選。
案例5
“人社+法院+工會+園區管委會”聯動聯調,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坐落在某園區的一家制造業企業,趙某等19名勞動者自公司成立之初即入職,已工作十余年。2021年公司出現生產經營困難,2025年初因經營狀況惡化決定提前解散。趙某等19名勞動者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因公司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某公司承認拖欠工資的事實,但雙方在金額上未達成一致,趙某等19名勞動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處理結果
經多部門聯合調解,某公司同意支付19名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等共計80余萬元并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某公司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數額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管理一方,對勞動者工資標準負有舉證責任。
本案中,某公司因經營不善決定提前解散,但拖欠多名勞動者工資且不能協商一致,雙方矛盾較大,存在群體性風險。仲裁委員會迅速啟動調裁審銜接機制,及時向區人民法院通報相關情況,并聯合區總工會、園區管委會等多部門組成專項調解小組。仲裁委員會向用人單位釋法明理,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盡快核實工資金額;人民法院從案件審判和執行等角度向勞動者釋明存在的法律風險;區總工會以勞動者視角,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化解焦慮情緒;園區管委會充分發揮屬地優勢,組織勞資雙方“面對面”調解。經多部門共同努力,最終19名勞動者與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核心權益,直接關系個人和家庭的生活保障,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在用工管理上,應健全完善工資支付登記制度,建立勞動者工資支付臺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該案涉群體性勞動爭議的妥善化解,是人社、法院、工會、園區管委會等多部門依法履職、協同配合,充分發揮調裁審多元解紛機制作用,綜合運用仲裁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方力量,合力推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實質化解的典型案例,也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和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的有益探索,切實讓勞動者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溫度,有力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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