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 張萬軍
入庫編號:2025-03-1-098-001
闕某利為親友非法牟利、貪污、受賄案——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單位的盈利業務”和“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貪污罪受賄罪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基本案情
某國有機電安裝公司下設項目部,負責本單位中標項目的施工。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闕某利利用擔任某國有機電安裝公司處長、執行董事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本公司中標相關建設項目并與甲方簽訂合同后,個人決定將公司中標的31個工程項目違法轉包給其妻弟郝某杰。郝某杰在上述工程中至少獲利人民幣765萬元。(闕某利貪污、受賄事實略)
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皖1022刑初 4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闕某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其余判項略)。宣判后,闕某利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皖10刑終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闕某利的行為是否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根據當時市場環境,某國有機電安裝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的項目均含有預期利潤。郝某杰先后從闕某利任主要領導職務的某國有機電安裝公司違法轉包31個工程項目,且大多是短平快、利潤高的項目,從中至少獲利人民幣765萬元,闕某利不僅對此知情,還為郝某杰轉包工程“大開綠燈”。據此,可以認定闕某利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進行經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裁判要旨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本單位的盈利業務”的認定,應當結合當時市場環境、行業經營狀況、盈利預期、親友實際獲利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在認定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可根據相關業務具體情況,將親友獲利數額作為考慮因素。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6條
一審: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2023)皖1022刑初43號 刑事判決(2023年4月19日)
二審: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10刑終36號 刑事裁定(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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