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的一位軟件開發人員,在應聘的過程中,遇到一件讓人非常不開心的事情。王某是一名擁有十余年行業經驗的冷鏈物流技術工程師,2024年4月,經獵頭介紹,參加了某控股集團公司的招聘。
在招聘中,某控股集團公司人事部對王某的專業水平、工作經驗等十分滿意,便將王某推薦到集團下屬的某物流公司工作,某物流公司向王某發送了錄用通知書,以38萬元年薪高薪聘請王某。
然而一個月后,某物流公司的人事專員突然告知王某,因公司業務架構調整,不再設置該冷鏈物流技術工程師的崗位,因此不再接受王某入職。
2024年7月,王某將某物流公司和某控股集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家企業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失。
案件結果
本案中,用人單位已經向王某發出了錄用通知書,王某對此產生了合理信賴,為此進行了入職準備工作,并拒絕了其他工作機會,此時用人單位反悔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王某造成了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承辦法官釋法明理,雙方同意調解。綜合考慮王某之前的薪資待遇以及入職等待時間等因素,某物流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賠償金7.5萬元。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對用人單位而言,應在充分估計企業業務需求后開展人員招錄工作,并在發送錄用通知書前完成背調等資格審查,避免出現錄用通知書發放后又拒絕勞動者入職等損害勞動者合理信賴利益的情形,做到誠信招聘。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律師寄語
對勞動者而言,應當留存記載有薪資待遇及錄用條件的招聘通知、與用人單位人事之間的溝通記錄、錄用通知書、為磋商勞動合同產生的合理費用的票據、在上一家用人單位的工資流水等證據材料,以便權利受損時依法維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劉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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