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先問大伙一個扎心的問題,要是有人突然動手打你,你是咬牙挨著,還是本能還手?山東淄博的張女士就因為這個選擇,吃了五年官司 。 被醉漢按在地上打時,她抄起啤酒瓶擋了一下,結果被警察認定 “互毆”。這事兒乍一聽太離譜,明明是受害者,咋還手就成了 “違法”?今天咱聊聊被打還手的問題。
被打后反擊,為何會被認定為 互毆?在很多人認為被打還手”天經地義,但執法實踐并不是這么一回事。張女士案中,公安機關和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雖然劉某先動手,但張女士用啤酒瓶反擊導致對方輕微傷,因此雙方均構成違法。這里的核心爭議在于,治安案件中,互毆與 正當防衛 的界限究竟該如何劃分?
從法律定義看,互毆 要求雙方均有主動侵害的故意,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 制止不法侵害。但在實際操作中,執法者容易被雙方動手的表象迷惑。就像張女士,她全程被劉某壓制毆打,反擊行為是為了擺脫侵害,而非主動攻擊,但卻因還手,被簡單歸為 互毆。
那么問題來了,面對正在進行的暴力,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的生存空間 在哪?
這個案件中檢察官還發現了一個關鍵細節,劉某的輕微傷可能是沖突中撞到暖氣片所致,而非張女士反擊造成。其實,這里有一個法律空白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確規定正當防衛,那么是否就意味著治安案件中不能適用這一制度?答案是否定的。雖然法律條文未直接提及,但公安部 2007 年的司法解釋早已明確,為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而采取的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這一規定與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理念一脈相承,意味著面對尋釁滋事、毆打等一般違法行為,公民同樣有權防衛。張女士案中,劉某的辱罵、毆打是持續的不法侵害,她的反擊是本能的自我保護,而非主動滋事。這與刑法中 昆山反殺案的邏輯一致,法律不能要求防衛人在危險瞬間進行 完美計算,而應站在普通人的角度,理解其在恐懼和慌亂中的本能反應。
值得關注的是,即將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擬新增正當防衛條款,明確 “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一修訂將從立法層面打破 互毆認定泛化 的困局,倒逼執法者優先區分 “誰是加害者、誰是防衛者”,而非簡單 “各打五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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